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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原创】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生效后,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作者:裴一霖      来源:本站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是最合法、最规范的获取赔偿的方式,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请求人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获得了生效判决,但是在诉求中并未提起行政赔偿。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生效后,关于行政赔偿问题该如何处理?是否仍然需要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为必要的前置条件?是否可以直接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带着这些问题,从法律依据与案例中看看结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案例参考:(2016)最高法行申4758号

本案是土地行政管理案件纠纷,一审以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驳回起诉。二审中认为此前已经有终审裁定确认了行政违法行为,再确认违法行为属于重复起诉,因此再提起的赔偿诉讼应认为单独提起赔偿,并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再审中认为,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取消了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从上述依据和参考中可以明确:在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时,可以再另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那么为什么仍然有很多人有疑问——需不需要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让我们看看这两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是很多人在搜索法律依据和参考案例时最容易误读的两个规定,这两个规定与我们的结论为何有出入,为何有“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一个关键区别情形——是否已经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赔偿请求人已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行政行为违法问题后,继而处理行政赔偿诉讼问题,如果还强行规定赔偿请求人再次向行政赔偿机关进行申请才能另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异于让已经经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再继续回到了行政途径当中,将处理问题的时间无限拖延。当然,确认违法后,如果经与赔偿义务机关通过沟通达成赔偿的一致意见,无需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暂且不论。法院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在另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处理行政赔偿诉请,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的一种体现,也更有利于公平、公正、高效的解决问题。因此,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生效后,可以直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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