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通程原创】一楼业主不同意就不能装电梯吗?

作者:钟媛媛      来源:本站     浏览:

随着《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和《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细则》的相继出台,长沙市内很多老旧楼梯房小区加快了安装电梯的步伐,但并非所有的小区增设电梯都是毫无波折的。笔者最近就代理了一起长沙市八方小区某楼栋单元2楼至顶楼业主诉一楼业主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业主,为什么会对簿公堂呢?源于2楼以上业主增设电梯而一楼业主加以阻挠。

案件背景:

2019年3月,该楼栋单元2楼至顶楼(6楼)的业主在社区居委会的见证下就增设电梯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业主协议,之后业主代表携上述文件要求全部资料向岳麓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增设电梯的报告。2019年11月23日,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的楼栋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处对该楼栋增设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至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1月28日,一楼业主向社区居委会表达了不同意增设电梯的异议,2019年12月6日,社区组织调解会,参会业主除一楼业主外对增设电梯无异议。2020年3月20日,社区居委会出具《社区备案意见》,予以备案。6月24日,岳麓区自规局予以同意备案,7月8日,岳麓区住建局和岳麓区市监局予以同意备案。

备案通过后,电梯公司开始进场开展施工活动,但屡次遭到一楼业主及其家属阻止,包括以车挡道、以人身阻挡施工和抢夺施工工具等方式。2020年8月,一楼业主以未与其达成一致擅自施工为由在涉案楼栋单元张贴《严正声明》,并投诉至问政湖南平台。2020年11月5日,电梯公司发函给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称由于一楼业主阻扰导致无法正常施工,需待业主间纠纷解决再行施工。当月下旬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委托我们代理诉讼。

2020年12月4日,岳麓区法院受理该案并拟定于2021年1月25日开庭,在开庭前几天,我们收到法院中止审理的通知,原因是一楼的一户业主以岳麓区自规局、岳麓区住建局、岳麓区市监局同意增设电梯备案行为违规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2021年6月30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了一楼业主的行政诉讼请求,之后一楼业主又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行政上诉。2021年11月25日,岳麓区法院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重新组织开庭,一楼业主反诉以增设电梯未征得其同意和影响房屋采光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不得增设电梯。

笔者意见:

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及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所在楼栋共有部分通过协商表决的方式增设电梯正是业主行使该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该等权利的行使依法只需多数业主同意,并非“一票否决”。涉案楼栋单元共12户,相同户型面积相同,除了1楼101、102两户以外,其他10户业主全部同意增设电梯,这也符合《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本栋或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条件。且该管理规定的第八条规定增设电梯主要程序,第一步:业主协商;第二步:公示公告;第三步:申报审批;第四步:施工并竣工验收,原告方业主提交的证据二、三、四分别表明第一、第二、第三个步骤均已依法依规完成,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因此,一楼业主无权阻挠增设电梯施工,目前我国其他省份地市也有支持增设电梯排除妨害的相似参考案例。

二、我国法律关于通风采光的规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即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电梯是建筑物附属通行设备,并非建筑物,涉案楼栋单元与增设成功后的电梯不是相邻建筑物,而且涉案楼栋单位增设电梯的方案等全部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报建审批,是完全合法合规的,并没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三、近年来,全国各地颁布了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尤其是2020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全国多地发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更是加快了节凑,可见,多层住宅没有电梯的增设电梯是国家政策是大势所趋。一楼业主原在选择房源时就已考虑到一楼存在因自然气候、建筑功能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如采光条件不够好、视野不够宽阔的问题,如较为潮湿的问题,如有较多的蚊虫问题,在房屋交易时开发商等卖方往往以一楼价格低的形式进行了补偿。而且,增设电梯对涉案楼栋单元房屋的使用功能和价值是整体的提升,在给一楼住户上下楼亦提供便利的同时还不需要其投入资金,可见对其不利影响相对较小,其房屋价值也不必然会因增设电梯而贬损。从综合平衡和公平的角度来看,本案中一楼业主的阻挠行为亦不得当、不可取。

综上:

笔者认为:一楼业主不应以增设电梯未经其同意就采取诸如上述以车挡道、以人身阻挡施工和抢夺施工工具等不当方式进行阻挠,否则相关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害。那么,一楼业主不同意就不能装电梯吗?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探讨。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