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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有温度的法律人(续中)

作者:胡志圭      来源:本站     浏览:

今天要跟各位分享的是我去年上半年办完的一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这个案子是我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例中为数不多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中并没有认定因果关系而法院却判决医方赔偿21万余元的案例。这个案例的患者林姐已与世长辞,但这个案例中有的不只是病痛与死亡,更多的是爱、守望与温暖。

林姐2009年7月被确诊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并接受手术和术后化疗,2014年6月术后复发再次进行手术及术后化疗;2015年因出现骨转移,林姐第三次接受手术及术后放疗。

2017年9月,林姐因咳嗽及吃饭有梗噎感已余半月,作为一名癌症患者,林姐每次生病的第一反应即是担心自己的癌症是否复发或转移,故于2017年9月19日前往本案医方长沙市某医院肿瘤科门诊部就诊。医方为林姐开具了“上腹部三维(螺旋CT)平扫、胸部三维(螺旋CT)平扫”检查申请单,并于当日出具了CT检查报告单。根据当日的影像学资料可知,此时林姐的胸部纵膈淋巴结已多发肿大,但医方放射科医生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病灶,而医方门诊部肿瘤科的医生在林姐明明已出现癌症病灶转移(咳嗽、吃饭有梗噎感)的临床症状时,仍疏忽大意未亲自查阅影像学资料,单纯满足于放射科出具的CT检查报告单,导致林姐的癌症病灶转移被漏诊。随即,医方门诊部肿瘤科的医生将林姐误诊为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安排林姐去呼吸内科门诊就诊。之后的两个月内林姐多次去医方的呼吸内科门诊就诊,病情未见好转反而日趋严重,不得已才于2017年11月11日前往长沙市第四医院就诊,而当天林姐在该院的CT诊断报告单显示“右中肺及左上肺小结节性质待定、纵隔内淋巴结增大”,为求进一步确诊,林姐于11月22日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行PET-CT检查,报告单显示“淋巴结转移且其中4R、7区淋巴结融合呈团块样、肺内转移可能性大、肝内多发转移、骨多发转移”。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林姐多次至湖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未见好转且纵隔淋巴结日益增大压迫食管导致其进食困难,至2018年5月10日后林姐已只能进食流质食物。为解决进食问题林姐于2018年5月14日前往医方肿瘤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接受其医生的建议对胸部淋巴结进行了30次放射治疗。为对纵膈淋巴结进行放疗前后的大小对比,林姐应医方的要求于2018年7月3日进行了CT检查,医方的主治医生在查阅林姐2017年9月19日的CT影像资料时发现当时林姐的纵膈上已有多发淋巴结!且经医方的肿瘤科主任等多位医生阅片后确认,林姐2017年9月19日的CT影像资料上确已显示纵膈淋巴结多发并肿大!至此,林姐及其家属才得知本案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漏诊、误诊,双方之后多次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医方虽多次承认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双方最终仍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林姐及其丈夫李先生是2018年8月份通过其在金州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亲戚武律师联系到我的。林姐在与医方协商不成后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纠纷,在此之前的协商等工作武律师作为亲戚均有参加,但涉及到诉讼时武律师认为还是应该找一位医疗法律事务专业的律师,他跟我的同事朱明律师很熟,朱律师向他推荐了我,于是林姐找到了我。借着此文的机会我想诚恳的感谢各位同行对我的信任,他们在遇到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时总是第一时间想到推荐我,每每此时我都感觉肩上的担子特别沉重。医疗纠纷与经济纠纷类的案子有着本质的区别,经济纠纷的案子无论输赢都只是钱的问题,而医疗纠纷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通常非死即残,即便勉强留得一条性命,身体的伤残亦使其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受到损害的绝不仅仅是患者本人而是包括其全家人在内,有的甚至对其全家都造成致命的打击,这些伤害和损失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前些年最高检一名检察官写的一篇微文曾在法律人的朋友圈里引起强烈反响,文章的标题是《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我深以为然。这些年来我也一直以此提醒自己:无论走了多远的路,都不要忘记自己当初为什么要出发。在办案过程中我从来都是全力以赴,而非尽力而为,力争把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经典案例,做到无愧于当事人对我的信赖,也不辜负同行朋友对我的信任。特别要感谢金州所的武律师,至今我都未曾跟他谋过面,只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沟通,甚至直到今日我仍只知其姓不知其名,但他自从林姐的案子办完后,但凡遇到医疗纠纷的法律咨询他都会推荐我,有些纠纷我认为不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的,亦会给出我的建议,我目前手头正在办理的案子中就有武律师推荐过来的。一个从未谋面的别的事务所的律师同行对我如此信任,让我感到莫大的荣幸。

话说回来,林姐这个案子我在提供咨询的过程中,对于是否接受代理却是颇为犹豫的:虽然本案中医方的过错非常明显,但林姐作为一名晚期癌症患者,其从发现癌症至此次出现癌细胞全面转移已间隔八年多时间,何况这中间亦曾出现过两次癌细胞转移,所以她此次的病发可以说是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很难认定医方的漏诊与此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赔偿条件上是一致的,不仅要有过错和损害后果,还要求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法庭通常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我很详尽的分析了这个诉讼风险,但林姐夫妻俩的态度很坚决:哪怕法院最后一分钱也不判赔,他们也要打这个官司,既是如此,我当然只能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这是我第一次跟林姐见面,她除了苍白、瘦削外,乍一看与常人没有什么区别,精神状态很好,说话中气也很足,完全看不出她是一个癌细胞已全身转移的重症患者,倒是能看得出她是一个热爱生活的人,也能感受到她希望通过这个诉讼向医方讨一个说法的决心。她的执着迫使我接下了这个案子。我一直没有料想到,这次在事务所跟林姐的碰面竟是最后一次,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因为癌细胞的全面转移,她的病情不可避免的急剧恶化,终究没能等到法院判决的那天。

该案的医疗过错鉴定选在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迪安是一家大型的全国联锁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咱们湖南的这个分支机构当时新设不久,没有积案,所以不像在其他鉴定机构一样光排队就得大半年,很快我就接到了迪安鉴定中心的电话,希望我过去他们办公室一趟。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就要求患方代理人去办公室面谈,这是我办理医疗纠纷案子以来从未碰到过的事,难道有什么问题么?果然不出我所料,鉴定中心的负责人要跟我谈的就是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接待我的是当时迪安鉴定中心的聂主任,这是一位德高望重的资深鉴定专家,后来他异动到了湖南文成司法鉴定中心,我又多次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与他有工作上的交集,这是后话。聂主任的意见与我跟当事人的分析如出一辄:林姐的病发应该说是因其自身原发疾病自然转归所致,医方虽有过错,但无法认定系该过错导致了林姐目前的损害后果。我跟聂主任明确表达了我的观点:此案中医方的过错非常明显,医方将患者癌细胞转移误诊为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导致患者的治疗延误了长达50天。众所周知癌症的治疗原则有“三早”,即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医方的误诊导致了患者的治疗延误,使得患者错失了第一时间发现病灶并清除病灶以防止全面转移的宝贵机会,客观上加速了患者的病程进展。虽说患者自身为晚期癌症病人,不能确定系因医方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癌细胞全身转移,但亦不能排除医方过错与患者病程加速之间的因果关系。

听证会如期举行。会上我除了再次重申我的观点,还补充提出:我的当事人林姐是一位非常热爱生活的人,如果不是因为对生命的强烈渴望,她不可能在确诊癌症后还存活近九年的时间。医方的过错客观上使得她的病程大大加快,剥夺了她尽可能延长在世时日的机会,不能排除医方过错与患者病程加速之间的因果关系。聂主任是当天听证会的主持者,他表示鉴定是一个科学的过程,讲究严格的规则与依据,我的观点应该向法庭陈述,说不定法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决。听证会结束后我再次接到了聂主任的电话,告知我鉴定意见书正在草拟中,欲就“因果关系”的陈述向我征求意见。同为法律人,我深知鉴定意见强调科学性,故没有提出过分的要求,只是建议他在拟定“因果关系”时注意措辞,不应写得过于生硬或绝对,该方面的措辞应使我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有机会说服法官采纳我的观点,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留有空间。

等待鉴定结论出具的过程中林姐的丈夫李先生来我事务所向我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这个时候林姐已经病入膏肓,连正常坐起来都无法做到,只能终日卧床了。因为林姐病情的缘故,这个案子的办理过程中我主要是跟林姐的丈夫李先生沟通,包括之前的咨询、接受委托、安排取证、参加听证会等,多有接触。李先生非常干净、礼貌,做事严谨、细致,我的印象中他永远穿着雪白的衬衣、戴着得体的领带,给人清爽、利落之感,完全没有他这个年龄段男人的油腻感。他整理出来的证据材料非常整齐、漂亮,看了让人赏心悦目。由于他的衣着举止与办事风格等很是对我胃口,所以我们之间的沟通一直很顺畅。作为一名女律师,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工作中都见识过太多渣男,对于这样一个男人为何会多年照料患有乳腺癌晚期的妻子,不离不弃始终如一,而且看得出来他们夫妻俩的感情是很好的,对此我其实一直心存疑感。在我向李先生表示他这么多年照料林姐实属不易、向他表示钦佩时,他向我道出了原委。李先生说:他是外地人,年轻的时候在深圳打工,还不到30岁就突发脑溢血,好不容易捡回一条命后又在床上躺了很久才慢慢恢复过来。当时他正和林姐谈恋爱,是林姐一直悉心照顾他使他得以康复,并且不顾全世界的人反对执意嫁给了他,给了他一个家。当李先生说到:“即使她现在连坐都坐不起来了、饭也吃不下了,我还是愿意她活着,这样最起码我的儿子放学回家来还可以进卧室叫一声‘妈妈’”时,这个四十大几的七尺男儿红了眼框,我也不禁泪目。

直到此时我才深刻的体会到他们夫妻俩为什么执意要打这个官司,对这样相爱的人们而言,林姐活在世上的每一天都是上天对他们的恩赐啊!林姐何其不幸,三十多岁就被确诊癌症,多年来一直与病魔进行艰苦卓绝的抗争,年仅四十多岁就将撒手人寰,她的孩子才刚上初中,她是多想看着她的孩子长大成人、多想为父母养老送终啊,但是上天已经不再给她机会。在她的身体状况尚好时,她会偶尔发一条朋友圈,内容无非是:“我家阳台上的蔷薇开得真好看”并附一张鲜花的照片;亦或是:“今天出太阳了,阳光真好!”,直到此时我才明白这些文字的意义:对于林姐而言,每一朵鲜花、每一束阳光都是上天对她的恩赐,活在人世的每一分钟对她而言都弥足珍贵,她珍惜所有的鲜花与阳光、爱与温暖。林姐又是幸运的,作为女人,她嫁给了爱情,有情深义重的丈夫、有可爱的孩子,还有耄耋之年的父母,正因如此,她才如此努力的活着,与病魔抗争,与死神赛跑,以至于医方的误诊导致她病程加快时,她才如此的不依不饶。

终于收到了鉴定意见书,鉴定分析说明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导致患者的病情进展漏诊、误诊;因患者患癌症多年,期间曾复发再次手术治疗,虽然患者长期坚持系统规范治疗,但经多家医院诊断“癌症复发并多脏器转移,”说明患者自身疾病较为严重(癌症晚期)。医方的诊疗行为过错(漏诊、误诊)与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癌症晚期)难以评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意见为:医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不宜评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这份鉴定意见书充分采纳了我的意见,感 谢聂主任。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林姐不幸过世,我不得不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主体。开庭时林姐的丈夫李先生和她的父母都来了,她的父母均年事已高,只能由李先生搀扶着颤颤巍巍的行走。林姐在我办公室与我交谈的情形仿佛如昨,如今斯人已逝,况是这白发人送黑发人,真真叫人唏嘘不已。该案的主审法官是雨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杨法官,庭审过程中有两个细节我依旧印象深刻:一是杨法官看到我将诉讼的原告从林姐变更为她的直系亲属:父母、丈夫和儿子后,即便我已经提交了盖有派出所公章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杨法官仍问李先生:“你们离婚了吗?”,当李先生否认后,她又要求李先生庭后提交结婚证进行核实。李先生庭后表示不解,作为法律人我内心却非常清楚:正如我之前的疑惑一样,一个基层法院的女法官,见过太多离婚案件里抛妻弃子的狗血剧情,除非亲眼所见,是不会相信有如此情深义重的丈夫会多年如一日照顾一个乳腺癌晚期的妻子的;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当我陈述林姐是如何珍爱生命、希望尽自己最大可能活着的时候,回想起她的音容笑貌和她朋友圈里的鲜花与阳光,不禁哽咽,杨法官除了提醒我注意控制情绪外,一直在认真的听我陈述,即便我当时因为情绪的原因语无伦次,她也自始至终都没有打断我的发言,对这份善良与诚恳我一直心怀感恩。

在2019年一个春暖花开的日子里我收到了雨花区法官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认为:由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做到合理、规范,未尽到高度注意的责任义务,导致林姐病情漏诊、误诊,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患者病情,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林姐病情加重后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定医方承担20%的过错责任,判决医方赔偿21万余元。这个判决结果有点出乎我的意料,因为通常鉴定意见书定医方为次要责任时也仅判赔25%的过错责任,而杨法官却在鉴定意见书没有认定因果关系和参与度时判决医方承担20%的责任,不得不说这是一位有担当的法官。同样出人意料的是医方收到判决书后竟没有上诉,而是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后积极配合我办理了领款手续。

林姐的案子早已尘埃落定,今日提笔记下这办案过程中的点滴,一来是想以此纪念林姐,亦是想提醒自己:这世间,唯有爱与生命不可辜负,努力工作,认真生活,珍惜眼前人,方能不负这美好人间。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