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冬天来得特别早,刚入农历十月,气温陡降,可谓一夜入冬,放眼望去,大街上的行人早就已经用臃肿的羽绒服将自己裹得严严实实了。每每一到这个时候:坐在火炉旁烤火、空气里飘来腊肉的香味、洗澡全凭勇气、除了床以外的地方全是远方……,你就会发现“年终总结”、“年度盘点” 这些一年一度的热词又开始刷屏朋友圈,这才惊觉:2020年已经进入倒计时了。
2020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疫情、天灾等让原本生活不易的人们更加雪上加霜。生,很容易;活,也很容易;生活,却不容易。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医疗法律事务的律师,见过太多的悲苦与磨难,使我更加深刻的领悟了这句话的含义。庆幸的是我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如既往的保有温度与情怀,对苦难常怀悲悯,对生命抱有敬畏。又到年终,我愿把我所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例与各位细细分享,愿这些文字能让你在这凛冽寒风中获得些许温暖。
人生实苦,但人间值得。
壹
2020年9月23日晚,当事人老肖给我发来微信,告知我赔偿款项22万余元已全部到账。至此,宋奶奶及其四个女儿共五个原告因龙爷爷术后大出血过世诉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办理完毕。作为原告的委托律师,我也终于可以长吁一口气了,犹记得当晚我睡得特别香甜。
龙爷爷一家为望城县乌山镇人,老两口育有四个女儿,均已出嫁,无子。其中第三个女儿智力低下、出嫁后一直未生育,因此被丈夫赶回了娘家。这个老三的身体也彻底垮掉了,平时连正常走路都会经常摔跤,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前些年还因做手术花了大几万,手术费用都是其他几个姐妹凑的。龙爷爷的老伴宋奶奶今年已72岁,多年前出行就只能全靠轮椅了。龙爷爷生病前虽已年满70高龄,但因老伴和三女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他三个女儿的生活过得亦不宽裕,所以他一直是家里的主劳力,这一家的生活过得亦是捉襟见肘,是当地有名的特困户。
龙爷爷因“活动后气促1月,咳嗽咳痰7天”于2019年4月11日入住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心胸外科,入院诊断为“1、心脏瓣膜病:二尖瓣脱垂并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2、心房颤动;3、高血压;4、肺部感染”。2019年4月20日家属在拟行手术为“双瓣置换+三尖瓣成形术”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4月22日上午龙爷爷接受了医方为其施行的“二尖瓣置换+三尖瓣成形+左心耳结扎术”。术后龙爷爷返回ICU(重症监护室),当天13时许龙爷爷出现心率快、血压低等失血性休克的临床表现,医生予以回输自体血等治疗措施。16:15分家属在拟行手术为“双瓣置换+三尖瓣成形术;失血性休克”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实际施行的手术应为“开胸探查止血术”。17:30分龙爷爷接受了“开胸探查止血术”,术中未发现活动性出血,医生仍对其予以自体血液回输。2019年4月23日9时20分,龙爷爷被宣告临床死亡,医方病历“死亡记录”记载其死亡原因为“心跳骤停;多器官功能不全;失血性休克”。龙爷爷过世后于4月24日在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尸体解剖,之后火化。
我记得很清楚,龙爷爷的家属——其大女婿老肖等人是在龙爷爷刚刚过世几个小时之内找的我,即2019年4月23日上午11时许,他们是通过我的同事卞方律师的推荐而跟我取得联系,在电话里非常急切的要求马上与我碰面。我当时刚从岳麓区法院办完事出来,与他们的距离很近,遂表示同意。正值午饭时间,初次与家属碰面是在医院附近的一家小餐馆内,凳子油腻得我犹豫了半天才坐下去,一大桌子的家属已经落坐。我粗略了解了一下情况,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鉴于这是一个死亡案例,为了之后医疗过错鉴定和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非常有必要。这是死亡案例办理过程中最令我头疼的一个环节:通常家属还沉浸在意外失去至亲的极大痛苦中无法自拔,又要面临对已故至亲的尸体开膛剖肚这种国人传统理念无法接受的事情,但如果不进行尸体解剖,将无法准确判断患者的死因,导致之后的医疗过错鉴定缺失关键证据,从而导致整个诉讼过程中患者一方都将陷入很被动的局面。我把尸体解剖的必要性跟家属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没想到家属在短时间内就同意了,于是我立刻帮家属联系了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并对之后的工作进行了安排。
龙爷爷的尸体解剖完后进行了火化,家属在办理完其后事之后,来事务所找我办理了委托手续。这其中有一个细节我一直难以释怀:家属老肖全程见证了尸体解剖的过程,导致他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天天晚上做噩梦,人都瘦了十几斤。当他在电话里告知我这个情况时,我内心颇感愧疚。其实他可以不用去解剖现场的,只需要直系亲属办理好鉴定委托手续就行,但我忘了提醒他。作为一个医学专业出身的人,在解剖实验室面对尸体只是日常学习的常态,我早习已为常,却忽略了普通老百姓见到这种血腥场面的内心感受。
之后的工作按部就班开展:去医方复印全部病历、研究病历、准备起诉状及证据、立案、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法院通知质证、抽签选取鉴定机构……,在法院质证前龙爷爷的尸体解剖结论已出来了,结论显示:龙爷爷死因考虑为心脏外科手术后发生全身多部位出血,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自身所患慢性疾病(心脏病、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构成本次死亡的辅助死因。我把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该案抽取了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19年10月18日,正是武汉军运会开幕式的当天,我只身前往武汉参加听证会。家属因为既不懂医也不懂法,为了节约差旅费没有一个去听证会现场。医方倒是来了不少人:管床医生、科室主任、代理律师及助理……,声势浩大。听证会上我全面陈述了医方的过错:龙爷爷接受的心脏瓣膜置换手术为择期手术,其出现活动后气促等临床表现的时间尚仅1月,最终也仅置换了一块瓣膜,远未至非立即接受手术不可、否则即有生命危险的程度,其在医方接受手术时已70高龄且有高血压、肺部感染,对这种高龄且身体状况欠佳的患者本应严格手术指征,医方完全可以在患者身体状况好转后再为其施行手术,但医方却未选择合适的时机为患者施行手术,手术指征把握不严格;心脏瓣膜的病变可以选择人工瓣膜和生物瓣膜进行置换,患者已70高龄,理应选择生物瓣膜进行置换,而医方却为其置换了人工瓣膜,显然这并非最优选择;医方第一次为患者拟行的手术为“双瓣置换+三尖瓣成形术”,而实际施行的手术为“二尖瓣置换+三尖瓣成形+左心耳结扎术”,患者家属对此毫不知情,医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患者第一次术后于当天13时即出现失血性休克的临床表现,医方于17:30才为其施行止血术,抢救不及时;其第二次施行的手术应为“开胸探查止血术”,而叫患者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上却将拟行手术写成“双瓣置换+三尖瓣成形术;失血性休克”,可见医方大意、马虎至何种程度;医方在术中未发现活动性出血,应考虑到患者存在因第一次手术时体外循环导致血液成分破坏严重、凝血因子损耗过多的可能性,此时应为患者补充大量凝血因子,而医方却仍对患者予以自体血液回输,抢救措施不当,最终导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总之,医方未严格把握手术指征,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操作失误致患者出现术后大出血,术后抢救措施不当且不及时,整个围术期管理不周,未尽到其作为一家大型三甲医院应有的高度谨慎注意义务。
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医纠鉴字第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D级(41%-60%),建议理论系数值为41%。从事医疗法律事务以来我见过很多司法鉴定意见书,很少有见到把过错参与度具体到精确数字的,这样的做法个人认为极为不妥,因为太过刻板,完全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法官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是不可能有能力去举证推翻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的。作为患方代理人,如果鉴定意见仅将过错参与度定为D级(41%-60%),则我完全有把握说服法庭将医方的过错定到50%以上,这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比比皆是:在我之前所办理的大量医疗纠纷案例中,如果鉴定意见定医方为主要责任,则判决书能将医方过错定到80%而不是通常所指的75%;如果鉴定意见定医方为次要责任,则判决书能将医方过错定到30%而不是通常所指的25%。但现在这份鉴定意见将过错参与度精确到了41%,使得我想在此方面为患者争取最大赔偿的可能性化为泡影。
该案为死亡案例,死亡赔偿金是最大的一项赔偿项目,根据目前的司法惯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仍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两者之间的金额差距超过一倍。因为龙爷爷过世时已年满70,我粗略计算了一下,如果按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则家属获赔的总金额可能不到10万,而如果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则赔偿总额可达20万以上,于是我打算从这里入手找到突破口。为此,我进行了如下举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试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长中法(2019)73号】,虽然最高院的文件所列的试点省份中并不包括湖南省在内,长沙中院的文件也仅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统一试用城镇居民标准,但该两份文件体现了同一个主旨精神,即:“同命同价”、促进城乡一体化;同时我还提交了龙爷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宋奶奶的户口薄信息,拟证明龙爷爷的户口性质一栏标明“居民家庭户口”,而非明确的“农业家庭户口”或“非农业家庭户口”,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留有空间。
该案的主审法官是岳麓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石法官。庭审过程中我主张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按60%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医方辩称应以农村户口的标准按低于40%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双方的主张金额差距超过一倍,故石法官总结本案庭审的焦点问题为:1、到底是用农村户口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医方的过错比例应如何确定?如前文所言,因为鉴定意见书已将医方的过错参与度精确到具体数字,法官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以此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所以我只能把重心放在第一个焦点问题了。庭审过程中我就本人提交的前述两份文件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等问题与石法官进行了深入探讨。石法官的年龄目测五十左右,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他非常详尽的给我讲解了该两份文件的立法背景和在实务中的运用情况,使我受益匪浅。法律人都清楚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要审几百个案子,难得他在如此繁忙的审判工作中还能耐心的与我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深入的交流,实在令我钦佩。那天龙爷爷的家属全部都坐在旁听席:坐着轮椅的宋奶奶、智力低下到连自己名字都写不全的三女儿……当我向法庭陈述龙爷爷已年满70还要去做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的原因时,不禁哽咽。法官这才清楚:一个年满70岁的老人之所以去做手术,仅因为他是家里的主劳力,他希望能尽可能多活几年,以便照料他的老伴和智障的女儿,不料却就此与亲人阴阳两隔,甚至连道别的机会都没有。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龙爷爷的一个家属在谈到龙爷爷的户口性质时对我说:“我们望城县早就成望城区了,和岳麓区有什么区别呢?”他的观点让我耳目一新,觉得这是一个新的突破口,回到法庭后我立马把家属的原话告知了主审法官,提出:龙爷爷生前所住的望城已撤县设区,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并要求书记员把我的观点记录在卷。当天的调解因双方主张的金额差距过大未能成功,石法官提出要我庭后提交减免诉讼费的申请报告,同意减免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6月,我收到岳麓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龙爷爷的各项赔偿,总共22万余元,理由是:龙爷爷户口页显示其住所地为望城县乌山镇,2011年6月,撤销湖南省望城县,设立长沙市望城区,原行政区域不变,故对于龙爷爷的各项费用计算,应采用城镇居民标准。看完判决书后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石法官一定是深知这笔赔偿款对这个穷苦家庭的重要性,才会尽自己所能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给予家属最大赔偿。作为一名从事审判工作几十年的老法官,面对苦难仍能怀有如此悲悯之心,与眼下的“司法麻木”形成鲜明对比,让我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与情怀。
医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即便医方的代理律师明确告知医方,二审如果没有新证据基本上只是走程序,判决结果通常不会改变,医方仍坚持上诉。这也是我办理这么多年医疗纠纷案例以来为数不多的进入二审程序的案子,通常医方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就有了合法的支付依据,会主动向患方付款,但这个案子的医方不听代理律师的建议执意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我第一时间与医方取得联系,沟通付款事宜。如前所述,家属如愿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这个案子办理过程中还有一件事:家属与我结算代理费时提出能否减免,并提出了一个数额。这个家属说宋奶奶的眼睛几乎看不见了,早就要去做手术但一直没钱;三女儿现在连路都走不稳了,也要去医院看病,这笔钱对他们而言意义重大。虽然之前我们之间已经签有委托代理合同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但我仍当即表示同意对家属提出的数额进行减免。虽然我远未达到财务自由的程度,这笔钱对我而言也并非可有可无,但很显然这笔钱于他们而言与于我而言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如果我减免的这笔钱对这个苦难的家庭能有所帮助的话,我亦会感到欣慰。
因为办理这个案子我加了几个家属的微信,之前他们的微信都是沉默的,我和他们只有工作上的交流。最近经常能在他们的朋友圈里看到诸如红枫、银杏之类的美景和小孩子们的生活日常,让人觉得温馨与轻松,生活开始向他们展露笑颜。前段时间一个家属很是热烈的在电话里跟我说:“胡律师,下次你要是来望城,一定记得给我打电话啊!”我也很是开心的应允了。
逝者长已矣,生者当如斯。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