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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作者:孙慰      来源:本站     浏览:

在现今高速发展的商业领域下,商业秘密在企业生存与经营中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想要实现综合治理、全面发展,就必须深入研究发展中所处的环境和形势,正确认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规避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项风险。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所谓商业秘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的知识财富,是其在消耗了一定人、物、财力的情况下得出的宝贵经验,是企业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的具体体现,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人才,特别是核心人才和高管人员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保护商业秘密不仅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是企业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财产权利,商业秘密遭受侵犯,甚至会使企业难以生存,商场如战场,商业竞争氛围尔虞我诈、云波诡谲,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等恶性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如何制定好相应的保护机制,对于企业来说刻不容缓。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等。

5、《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当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一定要运用好法律武器,维护企业自身正当的权益。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如何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设定具体措施和方案,是当今企业发展环节中的应有之义。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可以组建商业秘密管理专门机构,也可以指定企业法律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或者商业秘密相对较少的企业,也可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实行保密要害部门和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制作涉密人员清单,同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违约责任; 规范对外接待、对外宣传、对外合资、合作保密等事项的管理规定,防止企业在对外对接活动中泄露商业秘密; 细化重点事项和涉密区域保密管理制度。一般生产、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是保密管理的重点,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明确确定企业保密重点部门和部位。对企业重点事项做好保密的档案管理,划定企业涉密区域,外来人员和一般员工不得进入。

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保密的实质就是控制接触范围,应对商业秘密接触范围的控制坚持需要原则、分割原则和隔离原则,即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限定接触范围,把涉及商业秘密的完整事项按知悉的需要分割成若干个部分,使不同的人员只知道自已确需知道的部分,同时做到将商业秘密有效封闭的隔离起来,使无关人员无法接触到核心信息。

4、提高技术监控手段。着重强化防盗窃、防窃听、防复制、防窃照、防网络窃密技术。

5、加强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长效的员工保密教育机制,提高员工防止商业秘密技术泄露的警惕性;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尤其是强化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