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是现在火热的一个话题,因为很多网络主播的收入都非常可观。公会则是从事挖掘主播、培养主播、包装主播和推广主播的经纪公司或者相关商业组织。只有确定了主播与公会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有效保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事实上,很多主播与公会之间的关系没有通过相应的约定进行确定,导致一方在违约时,守约方很难通过诉讼途径开展维权。如凤凰网湖南频道2018年3月30日一篇转自长沙政法频道的报导(原标题为《网红梦碎!湖南网络女主播讨薪鼻子被打骨折 集体睡公司门口》),今年1月中旬,21岁的小唐在一名经纪人的介绍下,加入了湖南七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为了这家公司旗下的女主播。不过加入公司近三个月的时间,她却一直没有拿到工资,原以为加入公司后,自己很快就能成为网红,但在平台直播了近三个月的时间,实际情况却与预想相差甚远。小唐和其他主播商量后便一同前去该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却未想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向主播支付部分款项后,双方不再存续任何合同关系。
以本案为例,我们可以看出主播与公会(即经纪公司)之间,根据不同的合同,可能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如果本案中,小唐与公司之间除约定酬劳发放之外,还约定要接受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表演的话,那么小唐与公司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若如此,此时小唐就有权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表演合同关系
本案中如果小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表演合同,由公司接受小唐的表演服务,即小唐履行表演义务,作为对价,公司向小唐支付相关表演费用。于本案中,小唐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条件下拒不支付表演费用,即意味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此时小唐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关系(敲黑板,划重点!)
艺人经纪合同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一直存在不同的争议与质疑,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上来看,《合同法》并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但由于其兼具了委托、代理、居间、行纪、著作权等相关内容与性质,该类合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可想而知,与此同时艺人经纪合同也成了一种常见的无名合同,简而言之就是艺人与公会(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双方共同合作,共同对外进行盈利,盈利后双方内部以平等主体资格进行收益分配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要求,无名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根据民法法理与原则,在必要情形下可以类比适用法律其他相似的规定,故该合同的复杂性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不同的条款分别对应不同有名合同的相关性质,所以一份合同中有可能出现多种性质不同的法律适用情形。比如说经纪合同中有关于委托的约定,但是同时经纪公司又对艺人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包括包装、培训、宣传等,则一旦发生解约纠纷,法院不会依照普通委托合同的性质向双方释明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参照委托合同有关规定,艺人在经纪公司的包装下成名后滥用任意解除权,对于艺人自身而言,解除合同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经纪公司而言,解除合同后其将承担巨额损失,该损失不单是实际上的损失,如被迫解除与其他第三方表演或其他演艺合同,同时更多的是未来的计划收益,如失去缔约机会,中断公司发展规划等,同时在实践中,此种利益亏损很难举证。所以一旦艺人任意解除,公司其在未来收益上的亏损很难弥补,双方在解除权后果上将出现明显有失公平。故法院是不会因此而认定合同属于简单的委托合同,从而认定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
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经纪合同中出现非民法法律性约定,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民事合同,或者具有非民事合同法律属性。比如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脱离了绝对的民法范畴,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公法的管制,政府用强制力保护弱者。因此经纪公司一方在合同签订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从而减少自身应该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如避免在合同中约定相对方与经纪公司具有“人身隶属性”的条款是规避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的有效手段。
故本案中如果是艺人经纪合同,那么由于是公司未发酬劳,属于非艺人违约,是经纪公司违约在先,于是艺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合同解除权。
综上:鉴于主播行业的特点,既考验着法律体系的成熟情况,也考验着法院与律师间对法律不同的理解与实践,总而言之,守约即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双方盈利的保障,那么如何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