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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国平行进口汽车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下)

作者:彭震      来源:本站     浏览:

感谢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信任,很荣幸参加了平行进口车调研课题组。李沐副局长多次带队深入企业和园区调研,亲自数次修改稿件,保证了文章的高度和质量。该文已发表在《学习导刊》和《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杂志。

《学习导刊》和《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杂志

文章旨在研究平行进口汽车推广和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探讨规范和完善平行进口车监管的对策,尤其是中美双边贸易摩擦加剧的形势下,很有意义。

文章较长,缩减后分三期发表。

彭   震

摘  要 :

平行进口汽车正在加快步伐进入我国市场,凭借其自身的优势,逐步赢得部分消费者的关注。但在消费者初试之时,却也呈现出部分内在缺陷和监管制度之短板,导致消费者维权案件频发。这些问题是由历史渊源、技术成分、管理制度和监管能力所组成,但其解决的关键,就是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专业的法律法规来对我国平行进口汽车进行全流程规范和监督。同时根据现实情况,得出现阶段我国平行进口汽车经营过程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平行进口  规范  对策


六、这规范和完善我国平行进口汽车管理的对策

(一)构建统一协调的法律制度

1.可参照日本立法,将总经销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从根源上减少总经销商等利益主体的抵制,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决平行进口汽车的售后问题。如:一、禁止汽车供应商(包括汽车制造商、总代理商)直接或间接限制经销商的零售价格,但允许设定建议零售价。二、禁止限制营销竞争性商品。三、可以设定责任区域但禁止限制销售区域。四、禁止限制销售对象。禁止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汽车供应商限制经销商的销售对象。汽车供应商不得以低价销售为理由停止对经销商或二级经销商供货。经销商自行决定二级经销商的设置标准,汽车供应商不得干涉。五、提供销售奖励行为。六、禁止干预经销商经营活动。禁止汽车供应商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经销商的兼业内容、销售数量等进行过度限制。七、明确规定禁止妨碍平行进口。禁止汽车供应商限制其海外贸易伙伴向平行进口商供货,禁止限制其经销商经营平行进口汽车,当平行进口汽车出现维修困难或无法获取配件时,汽车供应商及授权维修商应为平行进口汽车提供配件和维修服务。不仅如此,还应针对《反垄断法》在平行进口车的领域单独立法,明确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2.对于同一品牌在不同国家投放质量样式等不同的商品时,可以借鉴美国《海关规则》中要求平行进口商贴标签的规定。因为对于进口国而言,如果平行进口的产品状况或质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平行进口商并未标明,那么将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损害国内商标被许可人的商标与其销售的商品间的联系。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防止平行进口的商品打破该商标与本国商品间原有的对应关系,从而避免消费者发生混淆。从我国平行进口的相关判决可以看出,我国平行进口汽车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聚焦侵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目前,普遍的观点认为,销售平行进口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除非销售行为可能存在性能和安全隐患,影响汽车厂商商标所具有的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提供者信誉作用,对汽车厂商注册商标专用权已造成实际损害。对于平行进口产品销售商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于平行进口车商而言,需要注意不要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让消费者产生误认。

(二)打破原有既得利益约束的“盘外招”

在竞争法上,我国之前尚未制定有关细则,导致跨国车商与其在国内的经销商经常通过调高车辆排量、严控车辆零部件、限制车辆出口等显性或隐性手段影响平行进口车。但2015年下半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汽车行业反垄断指南》除了对传统汽车市场零部件生产与供应、汽车销售与其售后服务等环节给出政策指引外,还根据市场变化关注了包括汽车电商、平行进口等新业态中的垄断行为的认定与豁免间题。这也意味平行进口汽车的反垄断问题将从原来的“空白化”和“无序化”逐步演变为“制度化”和“规范化”。

汽车平行进口的行为其实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跨国竞争,权利人无论是从销售或者售后的环节所进行的限制平行进口的行为实则是限制竞争的行为,故而可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判断平行进口合法与否的标准是限制行为本身对进口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因为反垄断法要保护的是市场竞争,而不是某个权利人的利益。这种限制性行为对竞争的限制如果是合理的,就是合法的,反之,则为非法。

(三)发挥行业的功能作用,强调行业自律性,增强执业规范性

以其他国家平行进口汽车的管理经验为参照,建立我国平行进口汽车协会,如其他协会一样制定章程来对我国平行进口汽车商进行约束与管理。协会可以帮助增强平行进口汽车来源或配置的透明度,强化对平行进口车进行质量检测、提供汽车保险、维修保养、配件供应等服务,对于会员的进口车进行宣传,对于会员提供技术指导。如日本在1975年成立了行业协会一一海外车辆输入协同组合(FA IA)。FAIA将平行进口商与售后维修机构联合,共同组成对平行进口车提供售后保障的服务体系,包括通关检验、配件供应、维修保养、金融保险、宣传展示、技术培训和支持等。所以,进口到日本的平行进口车可以享受完善的服务保障,进而对整个汽车销售行业的有序发展起到了“鲶鱼效应”。首先,可以为汽车的平行进口市场制定统一规范,减少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平行进口汽车流入中国市场,并将平行进口车商实践中的诉求向政府部门及时反映,得到尽快解决。其次,对于经销商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维护平行进口车商的权益,帮助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最后,还可以仿效日本行业协会,集合全国的平行进口车商以及售后服务商,在全国构建完整的售后服务网络,帮助解决平行进口汽车的售后服务问题。虽然《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在第六条对这一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仍有完善的空间:应明确平行进口商有义务向消费者公开平行进口车的信息,包括来源国、技术、质量标准等,保证消费者对产品的高度知情权。同时,政府也须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统一协调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对在各自贸试验区和各类口岸内已有的进口机电办证、公安车辆上牌、海关通关、检验检疫查验等服务基础上,继续引入办理进口汽车许可证、车辆购置税、拍照额度拍卖、车辆检测、车辆保险业务等公共服务。

(四)进口商与政府共建联合体,保障质保与售后服务

由平行汽车进口商提供商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具有合理性。首先,与授权经销商相比, 规定由平行进口商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其经营成本并没有增加。同时, 平行进口商通过平行进口, 由于没有支付授权许可费, 从平行进口中获得了比授权经销商较大的利润,因此, 在获得利润的同时, 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合理的。这也可督促平行进口商在选择进口商标商品时, 对商标商品的质量、适用范围、安全性能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因素更加审慎。其次,这将迫使不具备提供售后服务经营能力的平行进口商退出进口市场, 对授权经销商而言也减少了竞争压力, 有利于公平竞争。最后,由平行进口商负责售后服务,消费者从购买商品到修理商品全过程都直接面对平行进口商, 可以减少纠纷, 方便维权。并且平行进口商需提供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其为了盈利, 将会在进口销售商品的各个环节保证商品的质量。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与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人保财险三方联合启动«关于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三包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将开展平行进口车辆“三包险”的试点。质检总局将开通平行进口汽车三包信息备案与发布管理系统,中欧协会负责组织平行进口汽车进口商按照汽车三包规定的要求,及时备案公开三包信息,履行备案义务,而人保财险则负责通过责任保险的形式制定三包政策,为经销商找到平行进口车售后维修场所。

具体实施的售后服务保障,我们认为还可建立平行进口汽车交易中心,保障交易中心进口和销售的汽车能享受等同于品牌授权一样的售后服务,由交易中心负责售后服务保障系统的整体规划、保修卡的统一发放及运营管控、统一制定售后服务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售后服务网络的布点方式为:

1.现有网点。与本地大型汽车制造集团现有的维修点进行对接,在此基础上扩大其维修范围;与现有的品牌4S店进行合作,发展其为进口汽车维修点。

2.新建网点。目前,可在各大自贸区和主要投资区域投资新建,建立多家大型自营店,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多品牌综合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3.社会网点。发展具备维修进口汽车能力的社会修理厂等其他社会资源,充实进口汽车售后服务网络。通过上述布点方式,保证消费者可就近享受交易中心售后服务网络所提供的日常维修保养和零部件更换服务。

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交易中心将通过设立专款专用的索赔基金实现“先行赔偿”,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三包”和“召回”问题。索赔基金由交易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并负责监管,经销商销售的每辆车需向该基金支付正常车价一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其资金来源,并引入保险公司理赔机制。上述手段保证在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时,由交易中心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保障交易中心消费者的权益。没有汽车厂商的协同帮助,平行进口商依靠自身力量搭建售后服务等平台,就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这意味平行进口车在价格上的优势会大幅减弱。而众多平行进口商组建一个平台,也就是众多的平行进口商分工合作建立包括产品采购、销售、维修保养、配件供应、三包与召回等在内的一体化经营综合体,这样既可以减少资金投入挽回减弱的价格优势,也可以切实履行好汽车三包、召回等相关责任,使消费者能够得到较好的售后服务,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要让平行进口汽车缓慢从价格优势向服务质量优势进行转变,要让平行进口商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平行进口汽车,当打破垄断后,平行进口汽车的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此时,服务质量则是竞争的核心。

(五)以进口商一体化经营综合体为主体,构建平行进口汽车的信用认证体系

政府以自贸区的试点企业为抓手,通过发展壮大试点企业规模、提高试点企业技术服务水平、规范试点企业行为;通过搭建试点企业联盟或试点平台以加大品牌商的话语权从而满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品牌综合服务中心,专门针对自贸区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提供服务,包括上牌、保险、税收和维修等。

1. 经销商管理

在准入方面,在自贸试验区现有已注册的从事进口汽车经销的企业、有小轿车或汽车销售经营资质的企业(包括品牌4S店)、有国外汽车采购渠道和进口汽车销售渠道的企业,可申请加入交易中心,开展汽车进口贸易和国内销售。

在管理方面,由交易中心建立各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档案,进行销售全程记录;建立经销商信用档案,对经销商实施年度评价,要求这些经销商都需要有良好的行业资信,并可追溯违规经销商,在金融、保险、技术培训等方面对经销商提供支持帮助。

在设施方面,交易中心在已有进口汽车商贸中心的地区,为这些经销商提供相对集中的经营场地。

2. 零部件工业保障

建立全球采购渠道。交易中心将借鉴国外整车厂家与零部件厂商之间自由合作的方法,建立全球采购渠道,开展集中采购,引进国际汽车零部件连锁品牌的供应商,择优进口。

建立区内外供应商合作渠道。交易中心将充分利用在自贸试验区内与多家供应商良好合作的基础上,与区外现有品牌4S店、授权维修站、独立维修厂、快修保养点、配件零售商进行广泛合作,将他们的零部件供应点与交易中心进行对接。

自贸试验区内扩大零部件分拨物流基地。目前,在自贸试验区内已建有进口零部件分拨物流基地的基础上,继续扩建规模和增加功能,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现有零部件分拨政策,第一时间保障交易中心零部件供应渠道的通畅,为经销商和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

(六)自贸区或保税区内实现进出关“一条龙”服务的功能

为了有效的解决现阶段我国平行进口汽车在交易和售后环节出现的难题,即改装后无法正常进关和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的问题,可考虑在自贸区或保税区内,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联合其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共同出台一部规范平行进口汽车全流程行为的部门法规。同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权限,放开自贸区和保税区关于平行进口汽车改装和维修的特许经营权,以规范我国平行进口汽车市场的交易行为,优化平行进口汽车经营商的运营模式,切实保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自贸区或保税区内试点改造装配和消费者的委托行为

1.通过在自贸区和保税区内直接开设或引进改装工厂,对平行进口汽车未入关之前就规范化和批量化的进行整体改装,其改装工厂或公司须具备我国机动车管理办法所规定资质,改装后的汽车以能否合法合规上牌为准。同时规定改造只能小幅度的修整。在此基础上,不需要增加或创设一项专门的行政许可,只要求改造厂商具有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的生产许可证即可。如果该条得以实施,可以解决平行进口汽车“出身”不好的问题,从改装后找不到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无相应资质的状况,到有源可询、有地可查、有人可求的正常买卖境况。

2.让平行进口汽车的购买者即终端消费者自行指定改装厂商,把现阶段由经销商主动改装的行为,变为由消费者委托改装的行为,也由“生产销售行为”变成一种“加工承揽”行为。这是为了更好的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个性化的需要,同时在不违背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理顺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由“商标侵权”问题,转变成“三包问题”,也厘清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避免产生无中文标识或标识与许可经营范围不同的问题所引发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之嫌疑,过渡到正规、合理和尊法的大众消费衍生品服务事项。

(八)修改我国《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自贸区或保税区实施改装和消费者委托的试点行为,现阶段暂时只能适用于特定区域小范围或小规模之内的实施运营。如果要把该试点方案推广至全国,必然会涉及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当其冲就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法的修改与完善。两法的内容已与现今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经济模式不符,特别是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一带一路”的发展背景下,传统的经济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和新常态的要求,在中国改革不断开放、不断融入国际经济的历史进程中,在我国主要社会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我们的《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该与时俱进,有所为,有所不为。

(九)推广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平行进口汽车销售(附售后)合同范本

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在平行销售和售后环节,常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或行为,他们利用部分消费者爱慕虚荣、贪图便宜、轻视法律的心理特征(大部分情况是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完全不知情),刻意篡改合同,删除或忽略关键条款、增加违法或明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合同内涵和产品内容解释避重就轻、刻意转移隐形风险点等,其后果会导致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现阶段全国范围内已出现大量的平行进口汽车法律纠纷案件。为此,可由工商部门主导,创设一系列覆盖全国与全行业的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和售后合同规范性法律合同文本。该合同内容应在守法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彰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规范促进行业整体发展的思路,首先重点突出销售过程的真实性,即让消费者完全了解平行进口汽车的产地与来源、改装地、改装厂、改装部件和比例等。其次,着重解释平行进口汽车与普通中规车的区别,如改装后的质量保证、对油品和油质的不同要求、对上牌和年检的特殊规定以及车险内容和实质的变化等。最后,需要强调平行进口汽车的售后服务环节,介于当前海外名车在华的4S店普遍不承认平行车的保修责任,为此需要明确购买哪家保险公司和哪个险种的特殊保险,或由平行进口经销商指定的非4S店专业维修厂来具体负责善后维修事宜。

(十)在政府机构改革推进的契机下,可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规范平行贸易行为

平行进口车的生产、改装、物流、销售和售后环节,都会牵涉到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最初环节是工信、海关、商务、商检部门负责,其次就是会牵涉到工商、公安、税务和法院等部门。但这么多部门同时监管的状况,则呈现为各持己见、各自为政、孤立分散的局面。现状如此,如长久不改,必然会损害平行贸易整体行业的发展、影响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监管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为此,有必要在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筹安排下,针对我国的平行贸易行业,拟定统一专业的行业监管条例或法规。

(调研组成员:李沐  雷渊智  徐琳  彭震  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