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有效的信托--财富传承工具之信托系列(二)
信托的设立,关系到委托人及其后代的利益与事业的兴衰,因而信托如何有效设立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涉及信托方面的法规主要为《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简称“一法三规”;这四部法规比较系统地规定了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的操作规范,但对民事信托却缺乏详细、有针对性的规定。不过即便如此,《信托法》还是为未来民事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是由以下四个法律要件构成:
1、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因而信托的设立,不得存在违法目的或欺诈性。
2、有适格的主体
设立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信托当事人需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信托主体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营业信托中的委托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则只能为自然人,且是合法财产的拥有者。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但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必须为法人,且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金融许可证。
受益人,原则依委托人指定产生,范围比较广泛,甚至可涉及到未出世的后代;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为受益人,但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则必须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
3、合法的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禁止流通的财产以及限制流通但未经批准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既可以是实在的财产,也可以是合法性的财产权利;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4、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
信托依信托行为而设立。信托行为包含两个因素:一、当事人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如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二、转移信托财产的行为,同时对依法应办理信托登记的,则应当办理信托登记手续。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在实践中信托难以完成信托登记,现阶段信托公司开展的大都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民事信托则在进一步探索中,但一个合法有效的信托必须具备的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