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针对笔者上次写的《投资人:你知道"内部人控制"的危害吗?》一文,文中披露了内部人控制现象存在的危害,为解决该问题,完善企业的管理机制,笔者在本文中针对上文中内部人控制的几个表现形式一一浅析对内部人控制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
现代股份制公司和以往合伙制企业比较,尤其是上市公司,最大的区别就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不是同一人。委托代理双方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根据理性人假设,每个人首先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使得经营者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想方设法的谋取个人利益,合法情况下不能获得最大利益,便日渐增生出侵害所有者利益的主观动机,而且所有者没有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对企业信息掌握不完全不及时,不能对经营者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经营者既有主观动机又有客观条件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犯所有者的利益。那么如何解决内部人权力过大侵害企业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呢?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一问题从本质上是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针对内部人控制的危害行为对症下药。
一、公司并购中对内部人的控制
对于公司并购中经营者出现的"高价买入"低价卖出"收取回扣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应从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1、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公司经营人员必须持续地就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进行真实、全面、客观、完整的披露,包括付款方式及款项的来源以及支付方式作出详细的说明,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关于反收购权的行使,公司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难以避免的冲突。如果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公司的经营者,经营者为了保护自已的利益而滥用反收购行为,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反收购行为应当由公司股东自己决定。
二、关联交易中对内部人的控制
针对上文中内部人出现的交易价格、方式等不符合营业规则的关联交易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1、对关联方回避的规定,当股东大会决议的议题与某一或某些经营者存在利害关系时,该经营者不能行使表决权参与表决;
2、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的规定,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从交易的类型、性质、要素、条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均要予以披露,以及公司债权债务信息、公司实有资产信息和银行往来账户等信息都应提供足够资料使股东能据此评估该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3、建立企业采购的招投标制度。对于重大设备、原材料、能源等重要采购事项,应该通过法律规定企业采取统一招标的制度。统一招标制度可以避免管理人员和采购部门的负责人中饱私囊,而且信息公开了,使得企业的采购交易事项更加明晰和透明,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三、如何规制内部人随意动用企业财产
1、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定时定期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及时、充分的披露会计信息和法律信息,防止经营者通过更改和虚报会计账簿等方式欺诈企业的财产,让这些中介机构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2、为了解决拥有内部控制权的经营者借鸡生蛋和减少经营者随意决策的行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规定在每一笔大的资金调动前,经营者必须将资金运用的数量、用途、可行性和具体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密封,投放在专门由审计监督机构开启的信箱中,并且应该规定当资金调动与预存信息不一致时相应的惩处措施和经办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3、应该增加风险预算部门的可用度,在每一个重大决策做出之前,通过风险管理计算出是否值得投资。
四、从人才引进机制分析对内部人的控制
1、针对管理人员任人唯亲的现象,企业应该设立科学健全的用人标准,在招聘企业职工时,严格执行该标准,按其招纳贤人能士,杜绝"阿猫阿狗"等人混进公司;
2、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优胜劣汰的员工淘汰机制,增加内部人的危机意识,时刻保持勤勉;
3、选拨从底层成长起来的员工担任经营管理岗位及重要岗位,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与责任心。
五、从薪酬设计制度分析对内部人的控制
1、完善企业的薪酬结构,采用股权配比制度,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
2、设置科学的工资标准,按照绩效与工资成正比的原则,严格执行该标准,而非管理人员随心所欲地决定职工的工资待遇。
六、调整和优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
1、企业的三会应该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不能把权力过度集中于董事会手中,应该三会互相制衡;
2、提高监事会的地位、独立性和监督能力,监事会权力不应局限于监督权和建议权,必须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实行实时监督,防止高管权力的过度化和夸张化;
3、增加制裁方式、加大制裁力度。我国《公司法》虽然对企业的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但没有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责任。所以应该增加新的制裁方式对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且应该加大制裁力度,达到惩戒和震慑违规者的目的,杜绝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如果确有必要,可以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违法行为入刑,通过刑法对其打击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