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分类
--财富传承工具之信托系列(一)
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能够有效地满足高净值人士在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庭成员、传承家族企业、税收筹划等方面的需求。目前信托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成熟的立法环境,并得到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具有宽松的信托立法环境而成为离岸地的首选;而信托在我国国内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立法尚未完善。为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信托,小编将通过系列文章介绍信托相关知识,本文着重从财富传承角度浅谈信托的分类。
1信托的定义
在我国,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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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的特征
依据该定义,信托包含以下特征:
1、存在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基于信任行为,这是信托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
3、是一种委托行为,但不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
4、有合法、确定的信托财产;
5、转移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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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托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信托划分为不同种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信托功能的多元化和信托产品的复杂化,不同种类的信托之间的界限也日趋弱化。
⊙根据受益人的范围不同,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民事信托主要为他益信托,受益人不仅限于委托人自己;而营业信托,多属于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常是同一人,主要由信托机构发起,如集合资金信托;公益信托则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受益人为不确定的群体;
⊙根据委托人的人数,信托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单一信托是指只有一个委托人的信托,受托人对所受托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独立地管理或者处分;而集合信托则委托人人数众多,受托人将众多信托目的一致的委托人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
⊙根据信托的主要内容不同,信托可分为财产管理型信托和事务管理型信托。财产管理型信托,是以信托财产的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托,表现为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指令受托人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财产管理的信托,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事务管理型信托,则以家庭事务的处理为主要内容的信托,一般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或者处分,如为子女教育支出设立信托等;
⊙依据信托财产的对象不同,信托可分为资金信托、股权信托、不动产(房地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信托、动产(文物、艺术品、贵金等)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因信托财产广泛,涉及的类型众多,在此难以详细叙述,在以后的文章中再专门进行陈述。目前在湖南(湖南信托)开展的不动产信托采用的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项目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性投资三种业务模式。人寿保险信托,则是以人寿保险金请求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以防保险受益人挥霍保险金,目前在我国尚在雏形阶段;
⊙依据信托是否可撤销,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关于信托是否可撤销,主要依据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中是否保留了委托人的撤销权,由委托人自由决定;
⊙依据信托的具体目的,信托可以分为保护信托、固定信托、禁止挥霍信托。保护信托主要是委托人为保障不能管理自己财产的成年受益人及其生活而设立的禁止受益权转让或受追过的信托,一旦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或发生被追债事件,则信托终止或转为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在英国法律中得以确认。固定信托则是明确受益人及其范围和每一个受益人的收益比例,常用于照顾年幼子女、父母生活,如梅艳芳给其母亲设立的就是固定信托;而禁止挥霍信托,主要是美国父母为自己的子女专门设立的信托,与英国的保护信托类似。
此外,依据信托设立地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信托还可以分为境内(国内\在岸)信托和境外(外国\离岸)信托,设立地不同,信托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以上是信托比较常见的分类,后续小编将详细介绍在财富管理和传承中有关信托的设立、运作以及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等方面知识,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