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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赌债,妻子是否要承担?

作者:熊燕红      来源:本站     浏览:

2018年1月18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赌债案例出发,向您解读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  例

2016年3月,当事人吴某与其丈夫张某结婚,婚后,张某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断参与网络赌博,并在网上平台借款数额达60万元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其后,因张某无法偿还借款,网络借款平台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连带偿还该笔借款。那么作为妻子的吴某,在该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偿还该笔借款呢?

要回答以上问题,我们必须了解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1、发生时间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然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能证明婚前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均对该笔债务知晓,并同意。当然,如果事后夫妻一方追认了该笔债务除外;

3、所借债务是为了共同家庭生活以及共同的生产经营。这个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的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借款项。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该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债务,其二是夫或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非经另一方签字或追认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综上,夫妻一方赌博所负的债务,明显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所以应该由举债人自己承担,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是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债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现实生活中,出现类似案件,应严格审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既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夫妻非举债方的切身利益。

综上,妻子吴某无须为该笔赌债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