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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熊燕红      来源:本站     浏览:

案例:出借人杨某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安化县,其于长沙市某区已工作五年,并五年来一直居住在该区,借款人李某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借款人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9月18日向出借人借款50万元,出借人在其经常居住地银行汇款给借款人,借款人签署借条,确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逾期后,李某未按时偿还借款,遂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至自己经常居住地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审查管辖权后,最终决定立案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仍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纠纷之一。现实生活中,人们借钱给他人,慎重的会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条,确定借款金额,更慎重的,还会明确借款的利息、偿还期限、担保条款等,但很少有人在借条以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一旦出现纠纷,就面临选择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为方便当事人做出正确选择,少走弯路,特出本文以供参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出借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其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同样适用以上条款中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据此,可看出,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情形:

约定管辖

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这种情况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约定管辖明确,一般情况下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具有排他性,则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虽然约定中明确了管辖法院,但在约定管辖中亦说明该项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实务中该种情况比较少见);

(3)合同中有约定,但是约定管辖法院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法定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适用两个原则:(1)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此为方便诉讼以及节省诉讼成本,所有的借款人应尽量在借条或者合同中要求明确纠纷管辖法院;

(2)合同履行地原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出借人有择地诉讼选择权。本文开篇的案例中,出借人未选择向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出借人住所地起诉,而是选择了借贷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那么如何理解民间借贷中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本文开篇案例中,出借人已将借款汇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因此出借人要求还款,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又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杨某虽然住所地(户籍地)在湖南省安化县,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区,因此,长沙市某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