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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个常见民间借贷融资问题的分析

作者:罗振森      来源:本站     浏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资金的需求不断扩大,同时受银行信贷政策影响,近年来民间借贷等多种融资方式在市场上被企业大量使用,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呈现出高发的态势。

以长沙市为例,据长沙市中级法院2015年12月4日向社会的通报显示,2012年10月-2015年10月,长沙市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平均增幅达30%,期间,新收案件总数20142 件,结案总数18620件,涉案标的额141.6亿元。民间借贷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也不断增大,2013年,全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平均标的额约17.7万元,2015年全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平均标的额则达到107.9万元,与2013年相比增长5倍有余。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民间融资管理体系,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开始生效,以下笔者将结合该新规,对实践中几个常见的民间借贷融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我们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想通过以公司名义向友好公司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请问法律允许我们这样做吗?

分析与解答

通程在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的主体被限于至少有一方是公民,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长期以来被法院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为由认定为无效。该条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限制了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对控制市场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现有的银行信贷已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这一现象的出现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也受到了极大的破坏。

通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秩序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最高院开始逐渐开放企业间的民间借贷融资行为,并于2015年正式出台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自2015年9月1日开始,企业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将变为合法有效。

通程当然,企业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非完全没有限制,在该解释十一条中还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通程因此只要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满足“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为有效的合同,可依法受到保护。

通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而应继续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通过网上的贷款平台贷给了别人一笔钱,现在对方不还钱,我可以要求网络平台还钱吗?

分析与解答:

通程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推进,P2P网络贷款正成为令人瞩目的朝阳产业蓬勃发展。P2P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而“P2P网络贷款”则指个人与个人间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完成借贷交易。

通程与传统民间借贷行为一样,随着P2P网络贷款发展,全国各地不断涌现出P2P网络贷款纠纷案件。为了对市场进行规范,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P2P网络贷款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通程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程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程根据上述规定,如当事人不能提供网络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证据,则当事人请求该网络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进行P2P网络贷款时,当事人应注意判断网络平台的服务范围,如其为借贷提供担保责任的,需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我在学校的时候为了买苹果手机,在网上贷款了1万元钱,约定还款逾期一天罚息1千,现在到现在一共欠了70万元钱,我还不起了现在该怎么办?

分析与解答:

通程在20世纪与21世纪的世纪之交,由于市场上民间信用活动活跃,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地下钱庄,这种现象的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安定。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该通知中将民间个人借贷中双方协商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的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并要求依据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高利贷进行严厉打击。

通程由此,民间借贷行为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开始成为民间借贷融资市场的一道红线,该红线对规范我国金融秩序起到了重大作用。但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在加快进行,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为了配套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继续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社会需要有一个新的标准去界定贷款利率。

通程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全国城镇民间借贷利率23.5%,而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利率为25.7%。根据央行货币政策司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2月至2015年2月的13年间,央行6个月以内的贷款利率总体维持在6%的水平内,根据西南财经大学《2014中国财富报告:展望与策略》所显示,2013年全国各行业民间融资平均年利率为36.2%,从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传统来看,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上限大致都为不超过月息三分。

通程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和民间传统,兼顾“4倍红线”的计算原则,结合全国城镇及农村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民间借贷的利率分为了“两线三区”。年利率在24%(包括24%)以内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将得到法院的支持;年利率在24%~36%(包括36%)之间的视为自然之债,如借款人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则法院将不支持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但同时,如借款人未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出借人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的请求;超过36%的则为无效,不但借款人未支付的出借人不能要求支付,借款人已支付的,借款人仍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该部分利息。

通程贷款本金为1万元钱,约定还款逾期一天罚息1千,即日息利率10%,换算为月息利率为300%,而年息利率更是达到了3600%,已经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绝对红线36%的100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有权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超过36%利率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对于该笔借款超过24%利率的利息也可不予支付。

作者提示:

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我国相关的金融环境将会变得越来越开放,这将为高净值人士的投资理财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利好,但在享受国家利好政策的同时,也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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