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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办理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案情简介

2014年某月某日,曾某某、曾某被董某某驾车不慎碰撞致死。事发后,董某某弃车逃逸,并于次日投案。经交警队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曾某负次要责任。另,肇事车辆系被告董某某父亲所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人接受委托后,虽然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但对于新刑诉法实施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感受颇多。

一.交通肇事被害人亲属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也许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规定的不明确、不一致,也许是出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不熟悉,主办法官商劝代理人、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64条规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上述规定意味着被害人及其亲属如果不能基于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支持,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将无法获得支持,因为被害人死亡难以归类为物质损失,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只能根据实际物质损失作出判决。另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亲属还要缴纳不菲的诉讼费。因此,基于上述原因,本人与被害人家属商量后,向法官表达了以上观点,委婉的回绝了法官的建议。

二、本案交通肇事被害人亲属能否获取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财产损失,那么,本案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也能支持死亡赔偿金呢?以往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法院是不支持死亡、伤残赔偿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在该解释实施以后相继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一般原理,第9条已经不再适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也仅规定了只有"物质损失"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刑诉法解释的"物质损失"是否可以等同于民法解释性规范的"财产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律师援引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既然该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确定,"物质损失"应等同于"财产损失",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中适用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当然应得到支持。法院最终的判决明显支持了律师对该问题的观点。

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律师在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时候将肇事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也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因此答复律师没有先例,法院需要考虑。律师提出,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说服法院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发出传票,保险公司也未就是否应参加诉讼提出异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驾驶人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对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予赔偿?

本案中,被告董某某肇事后逃逸,因此,庭审中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就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争持不下。代理人认为:虽然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用黑色字体标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均不负责任赔偿",但是,系保险人事先打印,应视为格式条款,且保单均为被告董某某代其父填写,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遗憾的是,最终法院还是未能支持本人的这一主张,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原告人其他的诉求金额都由被告人董某某承担。

案件办结后,被告人董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附带民事赔偿80余万元。本案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被害人家属对代理人的付出深表感谢,本人也对案件作了反思与总结。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居高不下的形势下,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出台无疑对交通肇事犯罪附带民事部分有着巨大影响。但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混乱,客观上导致了我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和操作紊乱,这势必严重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急切盼望最高人民法院早日规范交通肇事犯罪赔偿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