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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时,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专项培训、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留住人才,维护其利益。但如何利用该条款,避免法律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一、培训与服务期

培训

通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对于哪些是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通程我们认为,专项培训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一定数额的款项为劳动者提供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如委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代为培训等。因而,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岗前培训或转岗培训等义务性培训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住房、解决户口、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均不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

2

服务期

通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培训成本,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本单位工作的服务期限,虽法律没有规定服务期的年限,但并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约定服务期,如果约定的服务期显失公平,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通程另外,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续订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与服务期约定期限一致,否则,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履行服务期。

违反服务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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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

①服务期尚未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服务期已经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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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通程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或虽签订了协议,但未对违约金做出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培训协议签订技巧

1、

确定受训人员

通程用人单位应排除试用期劳动者,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各类培训,劳动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

明确培训费用

通程明确约定培训费用的数额和所包含的项目,如果培训前无法确定的,应明确费用的支付依据和支付标准,并规定由劳动者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凭有效票据报销。

3、

约定合理的服务期限

通程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时,切忌约定过长的服务期,否则,过长的部分将因显失公平,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4、

约定培训期间的待遇

通程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劳动者确定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支付标准,如劳动者脱产培训,因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或仅支付最低工资。

5、

明确违约金标准

通程应遵守法律关于违约金上限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

二、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认定

通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

1、秘密性: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价值性: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担保密义务的权利人意识到该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内容

1、经营信息:经营战略、经营规划和经营决策,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客户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信息等

2、技术信息:不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包括技术方案,设计图纸,计算机程序,产品配方,产品模型,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3、管理信息:用人单位特定的管理技巧,包括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管理步骤、管理公关等

4、财务信息:财务决预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银行账务信息等

5、人事信息: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组织架构,薪酬体系等

6、第三方信息:用人单位对外交往和合作的过程中知悉的第三方保密信息,对于该信息不仅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其劳动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保密协议签订技巧

1、

确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注重劳动者的义务

(1)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2)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3)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

(4)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

(5)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

(6)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3、

保密期限

通程保密期限可以长于合同期限,只要用人单位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从劳动者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开始到商业秘密解密时为止。

4、

赔偿责任

通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此,如果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用人单位而言,追偿劳动者泄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最大的问题就是“举证难”,因此,用人单位应在保密协议中对劳动者泄密行为和泄密造成损失的计算标准及方法做出明确约定。

三、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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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概念

通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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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主体

通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为:

(1)企业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2)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

(3)高级营销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

(5)其他人员,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掌握企业各种调研数据的信息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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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通程用人单位应根据经营范围确定,该限制应具有合理性,如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在国内的县或县级市区域内,那么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的区域不能无限扩大到全国甚至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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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内容

通程竞业限制义务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限制劳动者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任职;二是,劳动者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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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期限

通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出部分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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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间

通程由于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很多劳动者不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在劳动者入职前或入职时签订,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机会,通常同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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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通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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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

通程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用人单位可及时终止补偿金的支付,将损失降到最低。

3、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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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通程根据《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解除或终止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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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通程根据《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

竞业限制违约金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处理

1、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违约金的标准,但应合理、公平。

2、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收集、保存经济损失的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遭受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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