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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拆迁”法律,你知多少(下)?

作者:尤佳佳      来源:本站     浏览:

前言      
  在《房屋“征收”与“拆迁”法律,你知多少(上)?》中与大家浅谈了征地拆迁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区别以及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务问题,那么我们继续在这里与大家继续了解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主体是谁?        在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主体是县、区政府,有些是乡、镇政府,还有的是无拆迁资质的有关部门,拆迁主体比较混乱,实际操作很不规范。目前,虽然对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我国还没有一部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或委托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拆迁为宜。而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具体可以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以长沙市为例,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3、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如何确认?        以长沙市为例,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4、土地已被征用,房屋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如何处理?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事实上,它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后纳入城市规划区发生的拆迁补偿,是在国有土地而非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在现实中,很多的村庄都位于该区域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是集体土地,但是很多的居民已经没有了土地,而且户籍性质也由村民改为居民,这种情况的征收需要按两步走,第一步:先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第二步:然后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列举了一些在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实际生活中会有更多各式各样的问题,我们无法在这里一一列举,如果你遇到了与拆迁征收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