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以长沙市为例,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3、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如何确认? 以长沙市为例,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4、土地已被征用,房屋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如何处理?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事实上,它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后纳入城市规划区发生的拆迁补偿,是在国有土地而非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在现实中,很多的村庄都位于该区域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是集体土地,但是很多的居民已经没有了土地,而且户籍性质也由村民改为居民,这种情况的征收需要按两步走,第一步:先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第二步:然后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列举了一些在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实际生活中会有更多各式各样的问题,我们无法在这里一一列举,如果你遇到了与拆迁征收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