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程序是什么?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可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原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公司外部第三人取得该股权。实务中,由于“同等条件”的理解不同,引起的常见争议是其他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律师认为,从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数量”和“价款”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同等条件”自然应该包含同等数量。因为交易数量往往影响交易价格,并且可能影响交易目的是否实现和交易是否成功,此为基本的商业常识。“同等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保护转让股东经济利益不受实质损害,自然应当包括转让数量。
三、股东可否转让部分股东权利(不同种类的股东权利中的一类或几类权利)?
股东不可以转让部分股东权利。股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概念,而是股东权属的集合,股权包括股东在公司中可以享有的多种权利,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红利分配请求权、代表诉讼权等。股权是股东享有权利的集合,因此公司法只赋予股东概括转让股权的权利,并未赋予股东部分转让股权的权利。
四、同一股权两次转让,后签订的协议能否被撤销?
股权出让方与他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为追求更高的利润,在股权权属变更前,又以更高的价格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二次转让。此时两份协议的效力如何?后签订的协议能否被撤销?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均不存在被撤销的问题。当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股权权属并没有发生变动。因此,在权属变动未完成前,出让方仍然享有处分权,仍然可以就再次就相同的标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债权具有平等性,虽然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有别,但其效力是平等的,出让方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一份合同予以履行,对哪一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未获履行的协议仍然有效,股权受让方可以要求出让方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公司法在坚持“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公司回购”的原则下,确立了几种例外情形。也就是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投反对票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例外情形有:
1.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而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六、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职权属于强制性规定的话,不允许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反之,如果是任意性规定的话,则可以由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就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而言,应当属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公司法对部分内容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通常认定为任意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进行改变。
七、夫妻离婚时,一方单独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同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八、夫妻离婚时,一方单独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进行处理?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九、夫妻离婚时,一方单独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出资如何进行处理?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可以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等处理,清算后对相应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