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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公司与金融部副部长陶银球律师再次受邀参与《钟山说法》节目录制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我所公司与金融部副部长陶银球律师再次受邀参与《钟山说法》节目录制
     2016年10月18日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公司与金融部副部长陶银球律师受邀参与《钟山说法》节目录制,10月28日晚10:30湖南经视予以首播。

《钟山说法》为中共湖南省委法治办、湖南省司法厅根据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联合湖南经视倾力打造的湖南省首档法治电视栏目。该栏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以案说法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嘉宾访谈、现场采访、实景再现和主持人阐述的手法,从法、理、情等方面对有关人物、事件进行深入解读和分析,普及法律知识,贬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自2014年10月12日晚在开播以来,每周一期,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

本所公司与金融部副部长陶银球律师于2015年曾受邀参与《钟山说法》之工伤认定之惑节目录制,该节目一经播出即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本次再次以特约专家身份受邀参与对此次节目《房产证上的名字之争》评析,与节目主持人以及另一位受邀嘉宾同台互动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大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以及关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知水平。

对于节目案例所涉及到的问题,陶律师认为:

1对于房产登记变更的问题。

1、从私法自治的角度而言,房产的所有权人,对房产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且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与绝对性。对于权利的处分,法律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自主意思。因此,《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必须经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司法不能越权干预。

2、从权利边界而言,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当权利,此即私权利的边界。案例中妻子提出添加名字的请求,必然导致房屋权属的二人共有为三人共有,对作为共有人的公公行使权利形成束缚。因此,妻子请求超越了权利的边界。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一方的与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在法律上的区别。

1.一般来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但若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

2.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已登记另一方未登记的,未登记一方在登记一方处分不动产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卖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未登记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婚姻关系破灭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

1、一般来讲,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

有观点认为,配偶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及增值是否作出了贡献,应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如果配偶一方对该财产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经营管理的,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后,多数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是需要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就行,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经过反复讨论斟酌,最后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论该房产的取得在婚前或婚后,增值部分均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

3、如果婚前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情形,可以就夫妻共同还贷期间的增值部分主张权益。

4、就节目案例而言,夫妻婚后购房,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其可以就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张权益。具体方法为:首先确认房屋总的增值数额、再确认丈夫与公公各自的增值份额,再将丈夫获得的增值份额与妻子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