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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一份“旅游计划单及费用结算表”认定 管理人员承接私团,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匡慧      来源:本站     浏览:

       【案情简介】

       汪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至某旅游公司工作,2010年起担任某部门经理。2014年8月,福建某旅行社向旅游公司邮寄“一份《福州台湾12日游》计划单及费用结算单”,称在2014年5月8日至5月17日接待了旅游公司组织的一个旅游团队,提供了订房、车辆接送等服务,旅游公司尚有5500元团费未付,具体经办人为杨某,请求旅游公司将剩余团费支付给福建某旅行社。

       旅游公司经调查发现,该计划单上加盖了汪某所控制的部门章,并有汪某的签名,且该旅游团并非公司组织,团费也未入公司财务,故认定汪某私下以公司名义承接旅游团,属做私团行为。后旅游公司作出《关于对汪某违纪的处理决定》,以其私自操作旅游业务为由,将其开除。旅游公司作出该处理决定前,未告知工会解除理由,后补正了该程序。

2015年9月22日,汪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汪某的仲裁请求。汪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旅游公司继续履行与汪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旅游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汪某与旅游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汪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旅游公司以汪某承接私团为由,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关系,因而本案的关键在于:1、汪某是否承接私团?2、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3、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一、汪某是否承接私团?

       对于该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福州台湾12日游》计划单上有汪某的签名,但根据证人杨某、朱某、徐某、孙某的证言,无法确定该团确系汪某个人私自接待。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福州台湾12日游》计划单上加盖了汪某控制的部门公章,且经汪某签字确认,故可认定该团系汪某操作的私团。杨某原系汪某所负责部门的员工,已与旅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与双方都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其证言不予采信。根据旅游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该团属于私团。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持相反的观点,关键点在于事实的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汪某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福建旅游团的承接人,旅游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汪某是福建旅游团的承接人。

汪某提供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实汪某不需要在计划单上签字,因有其签字可延迟付款,为了方便员工发展业务,于是留了一些汪某签字的空白行头纸放到办公室,杨某顺带使用了一张,汪某对于杨某的行为并不知晓,但该证人证言与汪某、旅游公司存在利害关系,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旅游公司提供的证据是汪某签字、盖部门章的福建旅游团计划单、汪某签字的香港派车单、汪某签字确认的付款确认书及费用结算单,证实汪某作为部门负责人仅在需要付款时才签字,旅游公司所有的计划单都是先打印行程,再在结尾处签字,不存在先在空白固定的位置签字再打印行程内容,且也不存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可延迟付款的惯例。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汪某的职责及旅游行业惯例,最终认定福建旅游团为汪某承接的私团。

       二、旅游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汪某承接了私团,旅游公司不一定能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关系,除非旅游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明确员工接私团的,旅游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旅游公司提供的《XXX员工管理规定》,该规定经过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且已经向员工公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的规定。因而,旅游公司处理汪某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三、旅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旅游公司欲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汪某。而旅游公司作出该处理决定前,未告知工会,但在汪某申请劳动仲裁前已补正了该程序,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告知工会,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通知送达了汪某指定的代收人,且汪某也确认其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此,旅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乎法律规定,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

       公司欲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如下条件:

       1、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需具备合理的规章制度,细化哪些行为属于一般严重,哪些行为属于特别严重。

       2、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证据最好是书证,可以是法院的有效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也可以是员工自己出具的悔过书、情况说明书等。

       3、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需履行了民主程序,且已向员工公示。

       4、通知工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当然,如果公司不存在工会,可以不履行这个程序。

       5、送达劳动者。建议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本人,避免员工日后主张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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