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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年满60周岁的伤者,能否赔偿误工费?

作者:唐娅信      来源:本站     浏览:

2014年9月13日21时许,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坪塘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三环线入口处时,被谢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伤。谭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伤经鉴定,构成一个七级、三个十级伤残。经交警队认定,谢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无责。事发前,谭某在家附近的一家超市从事摆货、清扫、称重等服务性工作。后谭某起诉谢某、肇事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要求三者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5万余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对谭某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项目没有异议,但对谭某主张的误工费一项持有异议,并以谭某已年满60周岁,属退休人群,拒绝赔偿。最后,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谭某与各被告达成调解。

以上,本案虽然已调解结案,但对于谭某受伤时已年满60岁,是否能赔偿误工费,值得我们探讨。编者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谭某的误工损失,理由如下:

一、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就已丧失劳动能力。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是对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而确定享有休息并能获得法定抚养的权利。退休,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是劳动能力有无的界定,劳动能力的有无、大小,应因人而异。

且,就我国国情而言,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六十岁以上的人仍然从事一定程度的劳动,甚至还充当着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现也存在大量被返聘的现象。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已经大大增强,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劳动能力,并能获得一定的收入。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如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不相符。

二、我国法定赔付误工费与否的标准是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年龄并非考量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显然,误工费支持与否,在于受害人有无遭受收入损失,而不是以年龄为评判标准。本案谭某发生事故时虽然已年满60周岁,但其一直在超市工作,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应当支持其误工损失。

据此,在本案谭某已就自己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工资收入以及工作单位的资质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下,其依据鉴定机构评定的误工时间请求误工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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