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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风险管理经典案例之煤矿资源整合案——中国末代煤老板的传奇故事(上)

作者:胡志圭      来源:本站     浏览:

【部门简介】企业法商风险管理事务部旨在组织所内律师通过系统学习与开展活动,开拓法商风险管理新业务。企业法商风险管理事务部创新律师业务,秉承法商风险管理服务新理念与新模式来有效管控与规避企业风险。

企业法商风险管理事务部的业务范围包括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法律服务、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和交易管理法律服务、企业危机应对法律服务、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与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公司商业模式设计与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筹划与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商务谈判筹划与法商风险管理法律服务、企业托管专项法律服务、重大项目托管法律服务、民间融资顾问法律服务等企业法商风险管理法律服务。


注:因众所周知的原因,除律师外,案例中所用名字均为化名。

>>>> 名词解释:法商风险管理

指顺应法经济时代的趋势,用经济学的语言描述法律风险,用管理的方法解决企业法律问题,从法律视角优化企业管理的新型风险管理模式。它要求企业经营活动从一开始植入一种“法基因”。法商风险管理打破原有传统的思维模式,创造性的提出了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三维一体的立体思维方式。

法商风险管理的精髓在于其新型的思维模式。其思维模式之“新”体现在针对具体个案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量体裁衣,有的放矢,力求以成本的最小化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本案中,法商风险管理的精髓体现在办案人的高屋建瓴、运畴帷幄,紧紧抓住本案的重要参与方——常德市人民政府,与其既配合又斗争,既斗智又斗勇,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并最终做到完美收官。

案件背景:

2013年10月底,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原主任潘志勇律师接到邵阳一位朋友的求助电话,称其在常德澧县一家煤矿的几百万投资将要打水漂!


接电后,潘志勇律师连夜带领其助理胡志圭律师奔赴事发地——常德澧县,与当事人刘英进行了面谈,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12年2月20日,刘英承包经营了湖南澧县老木一煤矿,并引入大小股东近百名,投资3000余万元,通过省政府要求的技改验收及相关手续办理,该矿成为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但因澧县老木一煤矿与市属国营企业常德羊耳山煤矿毗邻,为解决两矿矿井相连、易导致矿井透水及羊耳山煤矿资源枯竭、需要谋求发展等问题,常德市政府力促两矿进行资源整合,为此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形成了书面文件。2013年8月12日,在常德市煤管局、市经信委等多个主管部门牵头下,澧县老木一煤矿与常德羊耳山煤矿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将老木一煤矿的资产作价1200万元转让给羊耳山煤矿,刘英和刘立作为双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签订后因羊耳山煤矿拒绝付款、刘英等多次讨要钱款无果。2013年10月23日(简称“10.23事件”),刘英不仅讨要钱款未果还被收购方打得落花流水,车子也被砸得面目全非,走投无路之际,刘英只得请求该邵阳籍股东为其寻求律师帮助……

谈判篇:一波三折,终尘埃落定


潘律师在看完所谓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后大吃一惊,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这份协议书根本是一份无效的协议,因为主体不适格!

被收购的澧县老木一煤矿实为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所有权人为湖南省澧县闸口乡老木村民委员会。刘英作为澧县老木一煤矿的承包经营人,根本无权转让该煤矿!这就是俗话说的“看牛伢子卖牛”。在澧县老木一煤矿转让过程中,有权利将该煤矿资产进行转让的只能是其所有权人即澧县闸口乡老木村民委员会,而刘英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只能就她在澧县老木一煤矿的承包经营权、投资收益权、承包期间投资的财产权等财产权益进行转让,而不能就煤矿的所有权进行转让。正是因为该转让协议存在如此硬伤,才授个别人(此人名李忠,后文将详述)以把柄,一纸投诉书状告至澧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当即向常德羊耳山煤矿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对澧县老木一矿的转让提出异议,导致羊耳山煤矿迟迟不敢向刘英付款,这才有了此文开篇所述的刘英等讨要钱款无果、反被打的一幕。而此时,澧县老木一煤矿的资产及证照均已移交给了常德羊耳山煤矿,转让款却一分钱拿不到,所谓“剑在弦上,不得不发”。如何力挽狂澜?

潘律师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找到了本案的突破点

1
       ......

2013年7月24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召集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煤管局、羊耳山煤矿等单位负责人就此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制作了《关于羊耳山煤矿收购老木一煤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由此可见澧县老木一煤矿与常德羊耳山煤矿的兼并重组工作是由常德市政府牵头负责的,那么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实则是以该市政府的会议纪要精神为指导进行的,既然是市政府主导的收购项目,市政府就有义务善始善终完成;

2

......

市政府力促两矿进行兼并重组,是因为两矿矿井相连、易导致矿井透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羊耳山煤矿资源已枯竭、需要兼并老木一矿谋求发展,同时也为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因此虽两矿之间是兵戎相见、水火不容,但两矿进行兼并重组的客观基础并没有改变,即两矿进行兼并重组的必要性仍然存在;

3

......

“10.23事件”被打伤的人尚在医院治疗,被砸烂的车已经停放至常德市政府大院,市政府出于维稳的目的对此类群体性事件不可能袖手旁观,肯定会出面协调解决。总之,“解铃还需系铃人”,此事因市政府主导的兼并重组而起,其最终解决仍必须依靠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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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紧抓政府、依靠政府”的战略方针后,潘律师制订了下列战术方案:

鉴于“10.23事件”在常德造成的影响,认定该事件是有预谋而为之,且已构成刑事犯罪,要求追究幕后指挥者即羊耳山煤矿矿长刘立(系正处级干部身份)的刑事责任,以此督促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此事;

鉴于老木一煤矿法定代表人刘英为来自娄底的投资者,要求常德地方政府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操作为:向澧县、常德市、湖南省三级政府的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投诉,强烈要求对“10.23事件”进行刑事立案,同时向三级政府的检察部门进行反映,要求检察部门监督公安立案,与此同时,启动受伤人员及受损车辆的司法鉴定程序;向澧县、常德市、湖南省三级政府、人大、政法委、政协反映情况,要求成立专案组,解决老木一煤矿与羊耳山煤矿兼并重组事宜,做到善始善终。

接下来就是执行了。时任潘律师助理的胡志圭律师深刻的领会了潘律师的战略战术,操作起来自然得心应手,在胡律师与当事人刘英的默契配合下,潘律师的方案得到了全面、完整的实施。很快,当事人刘英就接到了常德市政府的电话,告之其市政府已成立了由常德市经信委负责、市煤管局、澧县相关领导等为组员组成的专案组,不日将组织各方谈判协商。原本已闹得兵戎相见、水火不容的双方又重新坐到了谈判桌前,首战告捷。

这注定是一场漫长而艰辛的谈判。虽然双方已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但相关重要的问题却从未进行过约定或在协议书中体现,譬如:合同的主体、款项的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税费的承担、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采矿权价款的缴纳、地质灾害备用金的处理、对所有权人老木村民委员会的补偿等等,不一而足,谈判的艰难远远超过了所有人的想像。在关于首付款的金额上双方僵持不下,老木一煤矿方坚持首付必须800万,羊耳山煤矿方坚持首期只肯付600万,一怒之下刘英拂袖而去,谈判搁浅。

按照潘律师的战略方针,还是只能找政府,而且此次必须直接找更上级的政府反映。于是,胡律师和当事人刘英来到了省政府信访局直接反映情况。省政府信访局人山人海,想要引起政府重视、出面过问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机缘巧合的是,此时恰逢中央巡视组进驻湖南,刘英扯的一条白底黑字的“请中央巡视组主持公道” 的横幅让省政府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不得不当天下午就将常德市专案组的人员全部请到了长沙,专案组组长李主任当众向刘英承诺:保证首付款不少于800万!谈判得以继续进行。

接下来的谈判并没有想像中的顺利,依旧是险象环生。老木一矿的所有权人代表、村主任杨书记出人意料的漫天要价,而且毫无让步之余地,使得谈判几度陷入僵局;老木一矿N年前的股东、当地煤老板李忠眼见老木一矿即将被收购,亦想从中捞上一把,组织几百名蒙在鼓里的当地老百姓去常德市政府闹访、反对老木一矿转让,弄得沸沸扬扬,政府甚至出动了大批警力以维持当地秩序……不管遇到多少艰难险阻,谈判之路仍在前行。正如专案组成员、德高望重的常德市煤管局刘书记所言:“只要大家朝着把事情谈成的方向努力,办法总比困难多!”

艰辛的谈判终于有了丰硕的成果。2013年12月16日,在常德市政府专案组的主导下,老木一矿、羊耳山矿、老木村委、刘英等各方在《煤矿资源整合协议书》及其系列补充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原《资产转让协议书》同时作废。


谈判终于尘埃落定。庆祝酒会上欢声笑语,觥筹交错之际,潘律师眉角似有一丝隐忧:刘英能顺利拿到属于她的1200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