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以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采用“按揭销售”等形式销售泵车,即由泵车购买者向三一重工支付首付款,同时以泵车作抵押,并由三一重工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由银行将泵车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三一重工。为保证厂商的利益,三一重工在销售的泵车上安装了由SYMC(运动控制器)、SYMT(移动终端)及SYLD(液晶显示屏)组成的车载GPS系统,当泵车购买者未及时偿还银行贷款,三一重工通过内部SYMP远维护平台发送锁机指令至泵车上的GPS终端,使泵车无法正常使用。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萎缩,大量泵车购买者不能及时还款。2012年11月开始,刘辉等人接受韦池佳等泵车购买者的委托,对泵车进行解锁,通过在泵车上安装“微电脑”,使被锁住的泵车不再接受三一SYMP远维平台的控制,恢复正常工作。
2013年8月,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泵车购买者韦池佳以及解锁者刘辉等人等拘留,9月逮捕。该案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首席辩护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潘志勇律师认为,韦池佳、刘辉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辉等人明知安装‘微电脑’将泵车解锁会干扰和破坏三一重工对泵车的管理,仍雇请、介绍、实施该行为,干扰了由GPS终端装置及三一SYMP远维平台构成的‘三一ECC系统’的‘实时监控’、‘锁机管理’、‘工况查询’等功能,破坏了三一重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刘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韦池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刘辉等人均不服,已提起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
(三)专家点评
机械行业周期性的低谷已经开始,三一重工为降低销售门槛,提升业绩,选择按揭销售、提供担保的销售模式,该模式将泵车销售给了不具购买实力的人。三一为泵车购买者提供贷款担保却未设置反担保,是三一商业模式设计的重大缺陷。当机械行业市场疲软,泵车购买者不能按期偿还欠款,银行有权依照担保协议要求三一承担担保责任,使三一因向银行垫付了按揭款而享有对泵车购买者的追诉权,但该追诉权无任何抵押担保,极有可能无法收回。
三一重工因循民事程序无法充分保障权利,遂启动刑事程序,要求追究刘辉等人刑事责任。但认定刘辉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存在两个无法回避的障碍:一是三一ECC系统是由两个部分组成,泵车车载的GPS定位系统是依附于泵车的终端装置,为泵车买受者所有。二是刑法保护的范围是三一重工自己的SYMP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公共基站连接的GPS终端装置应不属刑法保护,所以三一追究刘辉等人刑事责任面临法律障碍。
三一因自身商业模式设计存在重大缺陷造成经济纠纷,其未通过民事程序合法途径保障权利,却试图通过启动刑事程序插手经济纠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鉴于此,企业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在设计商业模式时应充分考虑法律风险的防控,健全企业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避免因商业模式设计缺陷引发法律风险。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商风险管理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