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企业破产数量不断增加,企业破产程序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将影响着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关乎着市场经济的秩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破产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终结后,仍面临破产的司法程序已经终结,但在行政注销过程中受阻的现象,尤其是对于无产可破的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面临着重重困难。这一现象直接冲击着市场退出机制,破产企业还可能因未注销状态引发后续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风险,对债权人、管理人乃至市场秩序都造成潜在隐患。
目前,破产企业在注销问题上遇到的主要困难有:
第一,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上无法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公司就可以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要在破产程序终结十日内进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需要进行税款的清缴,还需缴纳滞纳金、罚款。破产企业由于资产问题,在税务方面通常具有多项税务问题,例如无力清偿历史税款、因财务人员长期未报税导致账号存在罚款等,而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销更依赖于税务注销的前置程序,导致破产法中规定的十日内进行根本无法实现,陷入管理人的法律义务无法履行的困境。
第二,行政部门间的联动性不高,行政流程碎片化。破产企业注销通常需分别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办理,如果案情复杂涉外,还可能需要到海关等其他部门,各个部门间还缺乏信息的共享机制,依赖于线下提交,且每次都需要重复准备材料,各部门对于注销所需材料又有所不同,这无疑拉长了注销周期,增加了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浪费了人力物力,与“一件事一次办”的政务理念相违背。第三,司法与行政协同机制存在短板,法院职能尚未有效发挥。破产企业的注销工作通常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工作人员自行完成,而府院联动在破产企业注销过程中的作用较小,导致实践中即使办理公司注销人员提交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政机关仍可能要求补充额外材料,独立开展形式审查。且税务机关通常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人,其行政监管职能与债权清偿诉求存在角色重叠,尤其在存在未清偿税款债权时,或者税款未能优先受偿时,可能会给企业注销设置一定障碍。
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和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程序。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破产案件注销情况的摸排,调研破产企业的注销实际与法律、法规存在的冲突,及时将摸排的结果反馈给立法部门,进一步明确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破产企业注销的职责职能,例如规定法院在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同步向税务部门发送《破产企业税务处理告知书》,明确剩余税款已纳入破产分配程序,税务部门应豁免无财产可分配的债务;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实行容缺注销,管理人提交法院破产裁定书和财产分配方案后,税务部门直接出具清税证明,不再要求补缴历史欠税或罚款。
二、打通部门壁垒,实现“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增设“破产企业注销专区”,可以关联目前新上线使用的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服务端平台,管理人可以通过平台一次性上传法院裁定书、债权人会议决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院决定、裁定等材料,由系统自动推送至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在线完成清税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同步核验材料,提升注销效率。
三、深化府院联动,在破产注销环节完善联动机制。法院在作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后,向税务部门发送《司法确认函》,明确税款债权已依法处理,税务部门不得以未足额清偿为由拒绝注销。税务部门设立“破产企业注销绿色通道”,对法院裁定的分配方案实行“形式审查优先”,仅核查材料真实性,不重复审核司法已确认内容。地方政府将“破产注销协同效率”纳入部门考核,倒逼主动配合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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