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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区分N、N+1、2N

作者:匡慧      来源:本站     浏览:

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以主张N、N+1、2N,你知道什么时候可以主张N、N+1、2N吗?是不是也是傻傻分不清?今天来给你解惑。

首先需明确N是什么?

N是经济补偿,与员工工作年限和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有关。举个例子:员工工作5年,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000元,则N为5*5000。

2N是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2倍,称之为2N。

另外需注意的是:N、N+1、2N只能在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里主张一次,也就是不能同时主张N、N+1、2N,仲裁委或法院也只会支持其中一个。

重点来罗

一、什么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能要求单位支付N?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六种情形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俗称单位存在过错,如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未交社保、未提供劳动保护等。

2、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简而言之,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N。

3、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这些情形下,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N。

4、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俗称经济性裁员,在这种情形下,单位裁员需支付N。

5、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降低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N。

6、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俗称单位无主体资格,如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这些情形下,可要求单位支付N。

二、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能要求单位支付N+1?

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单位需支付N+1,这个“1”与员工上个月工资数额一致,如劳动合同解除前上个月工资为6000元,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1”为6000元,非5000元。

三、什么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能要求单位支付2N?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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