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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解读(下):公会及其经纪人员的资质问题

作者:柳卫攀      来源:本站     浏览:


2021年8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21〕9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公会及其经纪人员的资质问题。该部分内容引起关注较大,但对于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本篇将对《办法》规定的公会及其经纪人员资质条款作出解读。


一、《办法》对公会资质的要求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公会的经营资质。第五条要求直播平台核验公会资质。第十六条规定公会违反第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公会资质的规定,引起各方的争议。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于该条款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会只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才需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主播经纪则不需要取得经营资质,即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等同于演出经纪机构。理由有三:第一,从文义解释来看,《办法》规定公会从事“演出经纪活动”需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法》对于何为“演出经纪活动”并没有规定。但根据作为《办法》立法依据之一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即《办法》中所称“演出”应是指现场文艺表演,而不是指网络表演(即直播)。因此,从事主播经纪的公会不需要取得经营资质。第二,从立法意图来看,该条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为“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是,在正式出台的《办法》中并没有笼统的规定从事主播经纪的应取得经营资质,而是规定公会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才需要取得经营资质。此外,在《办法》的官方解读中,并未出现“遵照线上线下统一管理原则”之类的制定意图。因此,只从事聊天、游戏、歌唱、舞蹈等主播经纪的公会不需要取得经营资质。第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据此,演出经纪机构作为从事营业性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活动的经营单位,需要取得经营资质的前提是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即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经纪服务。并且,该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主体需要有3名以上专职经纪人员,并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谓“门槛过高”,不利于优化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营商环境。此外,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如将网络表演视为营业性演出,则开展网络表演活动亦应取得主管部门的活动批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会从事主播经纪活动都需要取得经营资质,即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等同于演出经纪机构。理由有二:第一,公会从事主播经纪活动需要取得经营资质是线上线下统一管理原则的基本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在发文中也规定,《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主播经纪活动的公会,可在《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办法》。如公会不是都需要取得经营资质,则文化和旅游部的发文规定并无太多的含义。第二,从体系解释来看,《办法》第五条规定直播平台应当核验平台内公会资质,第十七条规定公会从事主播经纪活动以外的经纪活动依照其他规定管理。据此,可以看出,公会从事主播经纪活动是需要取得经营资质的。

综合以上理解,结合《办法》系规范性文件,属于实施性立法的情况,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比较合理,也符合《办法》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但是,对上述条款究竟采用何种解释,重点还是在于对“演出经纪活动”的理解。文化和旅游部表示下一步将出台相关文件,不排除其在后续文件中作出其他要求的可能。


二、《办法》对经纪人员资质的要求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会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主播经纪人员。主播经纪人员与所签约主播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主播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该条规定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将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也称为“演出经纪人员”,都需要“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依照《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而言,是有明显区别的。换而言之,依据本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人员并不等同于演出经纪人员,网络表演经纪人员只有从事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才需要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结  语

《办法》虽然对公会及其经纪人员资质作出相关的规定,但究竟作何理解,还有待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的解释。于公会而言,如不从事演出经纪则无需取得经营资质,目前大部分公会均不会“挤破脑袋”去取得经营资质。公会亦为其签约主播配备了相应的运营人员,如无资质要求,该等运营人员与《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人员并无差别。我们将继续关注文化和旅游部后续出台的文件以及后续的执法实践,为公会行为提供相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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