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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事】从“吴某凡事件”谈强奸罪

作者:季思      来源:本站     浏览:

最近“吴某凡事件”闹得满城风雨,我也看了很多关于此事的报道,发现网友们都是抱着吃瓜心态来看待这件事。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近十年的律师,我想通过“吴某凡事件”结合此前办理的一些案件谈谈强奸这个罪名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知道吴某凡为什么会被刑拘而不是治安拘留。

这里先普个法: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的区别,刑事拘留是经公安机关法治部门审批进行了刑事立案,为防止嫌疑人逃跑,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刑拘后嫌疑人被羁押的地方是看守所。(这地方地图上一般搜不到,粉丝们就不用费心了)

治安拘留简单的说法就是行为虽然违法,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治安拘留最长十五天,出来后洗心革面即可。治安拘留的地方是拘留所,出来后也不会留下所谓的“前科”,但是算人生中的一个劣迹记录在案。

回到正题,吴某凡被刑拘,可以肯定的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吴某凡实施强奸犯罪的证据,比如受害人陈述、相关视频、嫌疑人自己的供述(目前还不知道吴某凡是否供认不讳)假如吴某凡目前不承认此事,而公安机关还立案了、刑拘了,这足以说明该案其他证据足够充分,全身而退恐怕难度很大。

其次我们要全面了解强奸这个罪名,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采用任何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罪名算比较难立案的,因为涉及到的证据很难收集。指控强奸罪名成立主要需要收集两方面的证据,第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了发生了性关系(一般情况下我国采用“进入说”,但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可以采“接触说”),第二是要证明被害人是系基于强迫与行为人发生的关系。下面我就结合之前办理的案子,从强奸案件证据认定的角度谈谈自己的见解。

问题一、是不是发生了性关系,就一定构成了强奸罪?

肯定不是啦,发生性关系是这个罪名的前提,但是如果女性是自愿的,那么肯定不构成强奸罪。

问题二、怎么样才算违背了妇女意志?

“小姐”篇

我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各种形形色色的“违背妇女意志情况”,比如“小姐”在和嫖客进行性交易前谈好嫖资,但是交易完毕,嫖客用各种理由拒付,有说本人长得奇丑和照片不一致的,有说服务不到位的,甚至其他各种无法言语描述的理由,反正五花八门。这个时候很容易引发“小姐”的报案,但是一般情况下,只要“小姐”和嫖客在性交易时双方都是自愿的,那么嫖客不会构成强奸罪。

但是,如果“小姐”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体味很严重,或者发生其他使“小姐”不愿意再继续发生性行为的情行下,嫖客依旧不依不饶强行发生性行为,那么,此时嫖客就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总结:强奸罪的受害人不管是什么身份,只要违背了她的意志,那么就可以构成犯罪。哪怕受害人是性服务者,也不能免责。

职场篇

吴某凡案估计是典型的职场篇,那么在职场中到底那些行为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在此仅以领导是男性,下属是女性举例)

部分女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故意的和上级走很近,利用自己的身体来诱惑领导,并且留有心机的保留一些证据,在领导或上级没有达到她的要求时以此要挟。那么这个情况本人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她在和对方进行性行为的时候是自愿的,领导并没有强迫她甚至威胁她,所有的行为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

另一种情况:领导垂涎女下属很久,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约各种饭局、酒局,目的是把下属灌醉或者让下属为了保住工作各种威逼利诱,那么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总结:强奸罪的受害人心态是此罪的关键环节,如果女性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自愿出卖自己身体,虽然最终事与愿违,和她有性行为的男性也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有些男领导为了一己私欲,利用职权对女性进行各种威逼利诱,那么该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网友奔现篇

如今网络世界把各种形形色色的男男女女牵扯到了一起,部分确实是抱着寻求真爱的目的,但是不乏有各怀鬼胎各取所需的情况。

我在办案中就遇到过一个很奇葩的案子,一个小伙子在和朋友喝酒的时候为了炫耀,通过QQ联系到了一个女网友,在双方视频后,那个小女孩觉得这个男孩很帅气,晚上十二点了还单独打车三十多公里和网友奔现。更奇葩的事情是这个女孩子和两个男孩住在同一个酒店同一个房间,当她和心仪的男孩发生性行为后,这个男孩竟然恬不知耻的要求这个女孩继续和他身边的男孩再发生一次性关系,遭到了女孩的拒绝,然后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最终该案两个男子构成了强奸罪并且具有轮奸情节,刑期都在十年以上。

总结:网络上的爱情并不是电视剧里的那么美好,如果女孩子为了名牌包包或者其他物质需求来出卖自己,在性行为发生时只要女方是自愿的,即便最终一无所获也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男性利用喝酒、下迷药、暴力威胁女孩子强行和自己发生性行为的那么无疑构成强奸罪。

前女友篇

爱情来得太快,去得也太快,男方很长时间内不能摆脱失恋的阴影,他就用各种手段来约前女友见面。我遇到一个案子,男女双方是同学,恋爱几年,临近毕业,只能各奔东西,男方各种不舍得,在毕业前的一个晚上,男孩把女孩约到他们合租的房子里,准备倾诉自己的心声,后来双方不知何事争吵起来,男孩强行的和女孩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女方报警,男孩被刑拘。

总结:不管你们爱的多深,只要你的女朋友不愿意,你是没有权利和她发生性行为的,不然下场就和吴某凡一样。

那么,女性在被侵犯后要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建议可以采取如下几个措施:

1.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保存现场的视频或音频;

3.不要第一时间洗澡,或更换内衣内裤,留存好可能留有行为人的DNA的物品;

4.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带走案发时纸巾、毛巾之类擦试物,这是日后定案的铁证。


吴某凡事件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很近,这个事虽然是我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是吃瓜群众也要在里面吸取教训,刑法是悬在我们每一个人头上的利剑,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