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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常见的刑事犯罪

作者:裴一霖      来源:本站     浏览:

办理破产业务的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各个学科领域的问题,这篇文章笔者重点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在破产案件中常见的刑事犯罪,这些刑事犯罪有的出现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为了便于后期通过滥用破产程序来达到非法目的;有的是发生在破产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妨碍了案件的办理,极大的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是哪些罪名吧:


一、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是破产案件中最高频的犯罪行为,容易在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核或者对债务人进行审计时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是一种妨害司法、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在破产案件中,最常见的虚假诉讼方式为: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制作借款明细及伪造账单、调整账目等形式虚构债权债务,后提起民事诉讼获得错误的裁判文书,用以在公司破产时进行债权申报。

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相关案例参考:(2019)苏11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书、(2020)鄂03刑终266号刑事判决书


二、虚假破产罪

公司在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选择以破产的方式处理债权债务,有利于公平的清理债权债务,但也有很多公司早在申请破产前就以某些方式转移、处分了公司的财产,申请破产只是公司规避债权债务的一种手段。如吉林某公司的股东,在某银行办理高额贷款,后预谋借农行改股上市的机会,通过非法手段将上述贷款列入不良,并注册成立新公司,将抵押资产通过拍卖转移至新公司,将未抵押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非法途径转移至新公司,致使公司成为“空壳”,再通过破产程序宣告公司破产,从而达到核销贷款的目的。

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案例参考:(2019)吉0581刑初366号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需要债权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管理人从债权人申报的材料中容易发现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非法融资的行为,如发现大量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投资合作协议》、《股票代持协议》、以投资为实借款为虚的《借款协议》等材料。典型行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未经相关金融机构批准,为了筹集公司注册资金以及后期经营公司的启动经营资金,向不特定人员集资借款,对经他人介绍的借款不拒绝,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并且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集资的资金不入账的行为。

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例参考:(2016)浙0824刑初72号判决书


四、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正在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该罪列举了两种行为模式,其一是“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均对债务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作出了规定,提交的材料包括了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其二是“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随着法院和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管理不断规范化,以第二种形式进行妨害清算的行为将逐渐减少。

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例参考:(2020)皖13刑终354号裁定书


五、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该罪是选择性罪名,针对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交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涉及债务人的众多重要信息,部分单位和个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和管理人多次要求其提交有关材料仍拒绝提交,并采取隐匿、故意销毁的方式,严重影响到了破产案件的办理,也有可能通过隐匿、故意销毁的方式,隐瞒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工作人员的其他犯罪行为。这一犯罪也是破产案件中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参考案例:(2019)浙1021刑初651号


小结:

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从刑法学角度评价,都有着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的还妨碍了司法,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从破产法学的角度评价,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司、企业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有损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任何人都应当正视公司、企业的破产,破产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案件处理的现有条件下提供了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不应将其作为规避债权债务关系的手段。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刑法问题。


作者简介:

裴一霖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美国马里兰大学刑事司法学硕士毕业,现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成员、新型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秘书处成员、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秘书处成员。

联系电话:153-6788-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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