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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走何种救济程序?

作者:韩东旭      来源:本站     浏览:

什么情况下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下列的情况会被限制高消费: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会一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的被执行人不能从事哪些消费行为呢?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主体认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不对,或者应予解除限制措施而未解除的应该如何救济呢?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时并未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何救济进行规定,执行法院便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对执行行为的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主体适用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如果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即先异议后复议。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第12条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的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从2017年5月1日该规定生效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的救济途径为:先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如果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的决定,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再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即先纠正后复议。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没有明确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当事人应走何种程序进行救济。

2018年7月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民航局综合局、铁路总公司办公厅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民航局综合司、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在第二条“发布执行和权利救济中”明确了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异议的,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执行。(参见发改办财金〔2018〕794号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可知,在2018年7月9日以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救济途径的程序是一致的,即先纠正后复议。

但是在该通知公布实施后,各地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救济,仍存在采用不同的救济程序的情况。有的法院采取先纠正后复议的救济程序,有的法院仍采用先异议后复议的救济程序。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第五条“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第18点“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行为的救济渠道进行了明确,即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办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参见法发〔2019〕35号)

因此自2019年12月16日起,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服的,应先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会在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以后再对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异议的,切记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而不是提执行异议,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

温馨提示:

如果是因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义务而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还是要想办法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否则在债务履行完毕前限制消费措施是不会取消的。如果有偿还能力而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还会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如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消费受到限制,而且法院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名单;还会联系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保、行政审批等方面给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员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将会被限制,事业发展也会受到阻碍。因此如果是执行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当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积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确因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义务而被执行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还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造成更为不利的后果。


作者简介:

韩东旭

通程律师事务所银行与证券部成员,工作认真负责、严谨务实,为人诚信正义,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理执行案件、买卖合同案件等民商事领域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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