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铲屎官”的几大法律疑问解答

作者:裴一霖      来源:本站     浏览:

可爱的宠物是可以陪伴主人的小天使,但饲主眼中的小天使有可能也会闯出各种各样的祸。司法裁判文书网上显示,关于“饲养动物损害侵权”的判决书数量逐年递增,其中绝大部分是因为家养犬类导致的侵权。近些年,很多地区纷纷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以规范饲主的养犬行为,这在客观上的确改善了家养犬侵权的现象,但近期发生的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一事,又将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话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铲屎官们(主要以狗狗的铲屎官为例)的一些普遍问题吧:

Q:铲屎官:我家狗狗虽然没牵绳子,但是是他先逗我们家狗的啊!被咬了也是他活该吧?

A:在上述问题中的关键信息有两点,第一,饲主没有给狗牵牵引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没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无论被侵权人有没有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是被侵权人故意逗狗导致的损害。如果是因为被侵权人自己有重大过失或者过失导致了损害结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吗?《民法典》该条第二款对比《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有很大的变化,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注意!是减轻责任,不是不承担责任哦!

Q:铲屎官:你看我绳子牵得好好的,他自己被吓到了,就摔了一跤,难道还要我负责吗?

A:这种情况是饲养动物侵权纠纷里最常见的一类,有时饲养动物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到被侵权人,但有可能因为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被侵权人摔倒受伤,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所受到的身体损害与饲养的动物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尽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通过司法裁判文书网上类似案情的判决书通常有以下几个特征:一、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很难证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侵权人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是被侵权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侵权,最直接的证据是监控视频资料,但监控并没有覆盖所有的地区;其次是证人证言,但侵权行为发生前,周边的人一般不会特地留意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二、对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要求非常严苛。仅仅是牵了狗绳不能完全肯定饲养人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还需要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如绳子的长度、是否佩戴了安全嘴套等。三、判决时通常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身体情况。大多数的裁判会考虑到被侵权人是否属于小孩、老人、孕妇等易惊吓体质来进行责任大小的认定。综上,证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家里饲养的狗狗就算佩戴了牵引绳也不能掉以轻心哦!

Q:铲屎官: 我就是公司一员工,狗狗是公司买来看门的,我就带她出来遛了遛,出了事,我也要负责?

A:《民法典》中对管理人并没有明确范围,并未限定于自然人,从立法解释角度出发,如果能够证明公司与狗狗之间存在饲养和管理的关系,那么狗狗就应归于公司控制和管理,此时公司是动物饲养人;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公司对公司购买的饲养动物应负管理义务,这样才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因为动物侵权致害的受害人。如果有公司员工自行遛狗,那么员工就临时的担任了管理人的身份,此时公司是动物饲养人,员工是管理人,两者应对被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被侵权人可任诉其一,如果承担责任的人不是最终责任人,其可以行使追偿权。

Q:铲屎官:我养的是藏獒诶,一旦造成他人损害,我是横竖都要担责吗?

A:这个问题没有争议,答案:是!饲养此类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自己有没有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2020年8月24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该案件中被侵权人被领居家的藏獒吓得骑电动车撞墙导致了高位截瘫!法院判决藏獒的饲养人赔偿100多万元!

Q:铲屎官:别人偷偷牵我的狗跑出去的,伤了人我都不知道,我还要承担责任吗?

A:《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近期发生的老人被狗绳绊倒死亡的事件,老人站在路边没有重大过失和过失,被迎面而来的狗身上的狗绳迅速绊倒导致死亡,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时第一反应都是要严惩这个狗的饲养人,但后来发现,如果让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似乎很不公平,而真正没牵住狗狗的又是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家属既可以向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小女孩请求赔偿,而由于小女孩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如果此处是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了赔偿,其还可以向小女孩的监护人追偿。

《民法典》对比《侵权责任法》在饲养动物的侵权问题上进行了很大程度的完善。而作为一名有社会公德的公民,我们在享受饲养动物带来的快乐的同时,也应该尽我们作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不要无知的一味把责任推给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