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利化,但同时,网络犯罪案件量也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的大背景下,疫情对国内外的经济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许多行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经济形势十分严峻,这个时候,“贷超”就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到。
那么,什么是“贷超”呢?
笔者从“贷超”从业者处了解到,所谓“贷超”,其实全名为贷款超市,简单的说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专门为贷款行业服务的APP,“贷超”本身并不具备贷款的功能,它更像是一个各种贷款平台的集合体,把所有的贷款平台集合到一个平台上,里面容纳了几个或者十几个贷款产品来供给大家选择。叫做超市的原因也是因为可以像超市一样采购各种各样的商品,而这里则是贷款产品。现实比喻类似淘宝,甲方即产品,淘宝提供平台和流量,甲方提供产品,合作配合销售的模式。
通常来说,借款人可以直接通过“贷超”来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进行借款,贷款人审核之后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超”平台从中收取一定费用。
而随着对“贷超”的进一步深入了解,并结合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网络犯罪的行为类型,我们发现,“贷超”这一模式如存在不规范的操作环节,就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目前,贷款业务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只有获得金融许可证牌照的特定机构方可开展。如“贷超”平台中的贷款人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开展贷款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贷款业务,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如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收取“砍头息”,但并未明确告知借款人,在合同和口头协议中也没有体现,借款人在款项到账后才发现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则可能涉嫌诈骗罪。
在回款过程中,有些贷款公司会采用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催收债务,这些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如直接采用了暴力手段催收,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
而“贷超”平台本身如有不规范操作,也会存在相对应的法律风险。我国的“贷超”市场,在经历了“315曝光”、知名贷超被清查等一系列风波之后,如今可谓是冷冷清清。在连续密集的整顿之后,“714高炮”已经从历史舞台逐渐退场,那些为“714高炮”导流的小型“贷超”也难以生存。在这一背景下,“贷超”便慢慢的发展出其他的经营模式。有的“贷超”为了使借款人取得相应的额度,帮助借款人伪造相应的证明以使借款人取得虚假借款资质,这一行为可能涉及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罪名,而更有一部分“贷超”为了能够继续经营下去,彻彻底底的变成了一场骗局。
根据受害者小A的阐述,骗局是从一条短信开始的:
【XX金融】点击查收限时福利!壕送5万元免息借款券,最高20万元借款额度,戳https://www.woshipianzi.com/Wspzsbkl 开通成功即享,仅限今日,过期作废。回T退订
这给了因疫情原因被迫在家无收入的小A希望,便点进链接下载了一款“贷超”APP,客服向小A介绍了一款秒放款的产品,只需要一张身份证,将个人资料和银行卡信息填写之后,输入手机的验证码,当天就可以放款。小A按照客服的要求填写了个人资料,输入验证码之后,满心欢喜以为能够成功拿到借款,没想到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建设银行】您尾号5433的储蓄卡账户支出人民币299元,活期余额0.01元。这时小A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掉入了网络贷款诈骗的陷阱,而刚刚还热情的客服,也变得杳无音信,再也不会回复。
还有一些平台会以低门槛发放贷款的名义,要求借款人缴纳保证金、服务费等,放款时会全部返还,但最后借款人不仅一分钱也拿不到,更无法联系到提供服务的平台。笔者认为,平台实施的上述行为都可能涉嫌诈骗罪。
更有甚者,平台在获取借款人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号之后,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则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那么,帮助这些“贷超”平台制作APP或者软件的技术人员有没有可能也涉嫌犯罪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不可否认,“贷超”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贷超”如不规范,也可能存在种种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针对借款人,也有可能波及“贷超”从业者及为“贷超”制作APP或维护服务器的技术人员。这就要求借款人在借款之时擦亮眼睛,捂紧钱包,小心假“贷超”,也要求“IT男”们在承接业务时注意审查和风险防范,避免不小心触碰了法律的警戒线。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