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列为特殊保护的对象,特意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近年来,随着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残暴的犯罪事件发生,加之网络的传播与发酵,掀起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本文讨论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应当降低的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是否应当从 14-16 周岁阶段扩大至 12-16 周岁的阶段。笔者通过仔细分析,认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调整应当持谨慎态度,应当维持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标准,辅以其他配套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修改之争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其实质是立法者基于刑事责任能力对立法政策作出的考量。我国现行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阶段:实施行为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种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己满16周岁的,对所有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实施犯罪时,己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刑事处罚。另外对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恶性化的趋势[ 程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之生物因素分析[J].河北法学,2015, 33 (12) :71-79.],他们在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后,因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蔡某某因强奸未遂,残忍杀害一10岁女童;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县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偷东西时被一名女教师发现,因担心暴露,因此共谋将女教师杀害;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市13岁少年因同村三姐弟哭闹不休,将8岁、7岁和4岁的姐弟杀害并扔至井中;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市12岁少年因不满母亲的管教,将母亲砍杀,被拘留后甚至表示:“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关于我国现行的刑法是否能解决当今社会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要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修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应当降低1-2岁,其原因在于:1、我国刑法中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为14周岁本来就过高,而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2、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成熟较早,已经能够理智的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3、慰藉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必要。[ 吴邵男.守望法治[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12):74.]
笔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方式并不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第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然有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设定得比较低(如法国、以色列刑法典规定13周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但大多数国家(如澳大利亚、德国、意大利、保加利亚等)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定为14周岁,西班牙规定为16周岁,比利时甚至规定为18周岁。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偏高。第二,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降低,存在“一刀切”的弊端。随着物质生活的愈发充裕,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较以往更早,不少加害人的体貌特征与成年人差距不大。但即使未成年人“看起来”“像”成年人,但未成年人不能等同于成年人,至少不是每个未成年人的心智并不像成年人一般成熟。第三,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早已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时代,慰藉受害人及其家属有多种方式,可以通过获得谅解、达成赔偿协议等途径来实现。
(二)维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
2004 年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七界国际刑法大会上,做出了关于确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的决议。有学者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确定在14周岁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情况。[ 刘凌梅.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之展望[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1):36.]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挽救为主,以刑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林清红.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应降低[J].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6(1):28.]
笔者赞同反对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观点,但需要完善其他防治措施。刑事责任年龄本质是一种法律拟制,立法者旨在提升司法效率和保持司法统一,以14周岁的数字性规定弥补语言的模糊性。但是数字的精确性不可避免带来谷堆悖论:比如一个只差一天就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14周岁生日次日的未成年人,无论是从思维能力还是行为能力上都无实质性差别,但如果他们都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却承担着不同的刑法责任。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14周岁的规定随着法律的普及,已成为了法律常识,不少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在动机、手段、心理年龄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并无较大差别,甚至有的比成年人更加了解法律规定。[王娜,刘姿媛.比较法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01):35-42.]基于此,部分未成年人自认为钻了法律的空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毫无心理压力,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甚至蔑视刑法。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免予刑罚,极易引发受害人及其家属对刑事司法的不满,引起民众“合法不合理”的评议,进而引发新的社会风险。因此,笔者认为,维持现行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稳定性,但仅依靠现行刑法的规定难以适应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无法满足预防犯罪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不应维持现状,而是要及时的针对瞬息万变的犯罪现象制定出更为严密的刑罚体系。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考虑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问题,基于刑法的稳定性和谦抑性要求,笔者认为,应当维持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标准,辅以其他配套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维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合理性论证
法律要求稳定性和确定性,尤其是刑事责任年龄涉及的不仅仅是生理年龄的问题,还有心理年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是依据未成年人普遍发育情况所推定的,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在 14 周岁左右时,心理状况和身体素质即开始进入成熟阶段,以是否年满14周岁来衡量承担刑事责任与否简便了司法程序,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并且为整个刑法体系提供了统一性原则。此外,维持14周岁的规定,也是刑法适用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初具雏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规制作用不容小觑,对于可以由其他法律来调整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当避免刑法的覆盖。
为相应国际上号召“轻刑化”、“非罪化”的理念,我国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以“感化、教育、挽救”为主,以“惩罚”为辅,规制未成年人犯罪,重点不在于让其接受严苛的惩罚,让其“罪有其罚”,而应当主要实行教育矫治,关键点在如何使其改过自新,将来更好的适应社会。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过于倚重年龄作为划分标准,对于当下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手段日渐成熟的个案难以做到合理包容评价。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个案,不应仅仅考虑其生理年龄,还应将其行为实施故意、手段方式是否成人化、人身危险性以及平时表现等因素纳入评价范围。在英美法系中,一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规则一直以来受到广泛关注,即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这项原则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如果低于刑事责任年龄,但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具备足够的辨认能力,其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就不再适用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规定,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盛长富,许春霞.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于相关国际准则的分析[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05-112.]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以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对法律的理解能力甚至对社会道德的理解纳入评价标准。从多角度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评价,对以上述评价标准确定为恶意的严重不良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制中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可以更全面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评价,在客观上抛却推定,尤其是针对一些社会影响及其恶劣、手段及其残忍的个案上,能够使刑法在惩罚和预防犯罪方面更加灵活和有效。
未成年人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监管和引导,父母作为监护人起不到应有的监督、管教作用,是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重要原因,对于这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案例,指望家庭教育使其重新改正,走上遵纪守法的正常成长轨迹是不现实的。对于父母没有尽到管教义务,同时也没有能力尽到管教义务的父母来说,应该由政府和国家对其进行重新教育和继续监督,这就是国家亲权理念: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履行其做父母应尽的管教责任与义务,国家可以通过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来限制未成年人的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为避免未成年人因缺乏父母的管教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笔者建议制定行之有效的后续司法矫正制度,同时通过社会力量建立社会专门组织,对这类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管教措施。[王志远,杜延玺.我国违法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检讨——“教育”与“惩罚”之间的良性协调[J].中国青年研究,2016(02):37-41.]如强制劳动、进行社会公益服务以及利用假期进行道德法律专门学习等措施。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强制公益服务,既有助于其完善自身素质,也减低了刑罚成本。制定合理的管教措施不仅能够使其改邪归正,重新回到正确的成长轨迹,同时也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避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