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享有的权利当中有一项就是知情权,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权利知情,那么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呢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允许查阅和复制且没有目的限制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另一类是只允许查阅(不允许复制),且股东应说明正当理由的文件,即公司会计账簿。那么,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包括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相关合同?股东缺乏相应财务知识应如何行使查阅权?
1、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包括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作为会计账簿登记依据的会计凭证,是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最佳资料。目前公司法只对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了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尤其对于小股东而言,一般无法掌握到公司经营的原始资料,而会计账簿又存在人为篡改的可能,会计凭证可以更真实地还原会计账簿的内容。因此,我认为,在无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2、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相关合同?
公司法未对公司相关合同是否属于查阅范围作出规定,亦无相关指导意见或办案规定对此作出规定。那么,“相关合同”能否纳入会计账簿成为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呢?
我认为,“相关合同”并不必然属于股东能否查阅公司文件的范围,我们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股东请求查阅相关合同的必要性、正当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
合同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履行,所以它不属于原始凭证,但可以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股东能够证明相关合同系会计原始凭证的组成部分,在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的前提下,股东有权要求查阅相关合同。
3、股东缺乏相应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应如何行使查阅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仅对公司会计账簿享有查阅权(如法院认定会计凭证、相关合同亦属于知情权范围,股东亦仅享有查阅权)而不享有复制权,如股东缺乏专业知识看不懂会计账簿咋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所以,股东在起诉时应将“专业会计师辅助查阅公司文件材料”作为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并明确辅助查询人员的身份,以便法院对其身份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