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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栏】谈谈对《政府投资条例》几个条文的理解

作者:柳卫攀      来源:本站     浏览:

公司与金融部法律法规解读专栏

      法律法规解读专栏是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公司与金融部向广大客户推出的一项创新法律服务,旨在帮助客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国内法律法规变化及司法实践动态。专栏定期推送一期内容。欢迎广大客户提出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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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政府投资条例》几个条文的理解

——法律法规解读专栏(2019年第3期)


       即将于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投资活动的行政法规,既有对过去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经验总结,又有对未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新要求。《政府投资条例》共七章三十九个条文,违反条例可能导致责令改正,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严重后果,引发大家关注。《政府投资条例》几个条文的理解对于理解条例全文较为重要,现撰此文,希望对大家理解《政府投资条例》有所帮助。


一、关于第二条及相关条文

关于《政府投资条例》这几个条文的理解,实际上是对条例中几个概念的区分。条例中提出了“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四个概念。

条例将“政府投资”定义为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第二条),“政府投资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投资资金(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第九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不仅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还包括企业投资项目中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适用审批制。目前PPP项目中一般均有政府资本金注入,依法应当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虽然使用的是政府投资资金,但依条例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应当理解为是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其它相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二、关于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那么,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理解。首先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项目审批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如关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其次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1]。总结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条件如下:

1、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已经依法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2、项目已经依法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3、项目已经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项目,取得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三、关于其他条文

条例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等规定是政府投资项目合规性要求的系统梳理,但该等条文相对容易理解。时下讨论的EPC+F模式(包括在常规施工合同中设置变相垫资条款[2] ),在条例出台之前的一次培训中,笔者曾说EPC+F的合规性关键是项目建设资金从哪儿来。现在看来,EPC+F如属政府投资项目,因涉及到政府违规举债或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应可休矣,送上一首《凉凉》。



[1] 《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在常规施工合同中设置变相垫资条款的常见情形,如施工合同除正常约定按月计算、确认和支付进度款之外,还约定:发包人迟延支付款项的,按迟延天数和约定的利率支付欠付金额利息,或者约定按照一定利率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或者给予迟延付款的较长时间的宽限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