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是M国帅哥,小B是中国美女。两人原本是恩爱的一对,共同经营一家国内公司。结果小A回M国开拓业务时认识了小C,觉得此人才是一生真爱,于是在M国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小B离婚并分割财产等等,M国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小B收到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后,内心愤恨不已,无心打理生意,公司业绩一落千丈并欠下巨额外债,债主日日登门催债,而小A则扬言婚已离,债务不管,而且还要回国来按判决分割财产。小B痛苦不堪之时认识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的Z律师。Z律师替小B拟写诉状一份,在国内法院立案,要求判决小A小B离婚,并要求小A共同承担公司亏损的债务,另分割小A其他的经营收入等等。国内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小B的诉讼请求。小A瞠目结舌,殊不知还有此等操作。
嗯,以上仅仅是个虚构的案例。但其中体现出的若干法律问题,却是各位在代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需要加以注意的。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可能都不知道,一个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如果由外国法院管辖并由其作出了判决或裁定,该判决或裁定在我国境内并不能直接作为当事人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法律文书依据,如果当事人需要依此在我国登记再婚或者作其他证明用途的,须先申请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予以承认并由法院作出予以承认的裁定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我国境内才算正式解除,其判决的效力才能被认可。至判决被承认的这段期间,婚姻当事人对外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将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而且,国内法院只对离婚判决中的婚姻关系解除部分进行承认,若判决中涉及财产分割等事项,我国法院不予承认执行,当事人需在国内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解决。所以在代理涉外离婚诉讼时,若涉及到财产分割部分,代理律师可能要结合财产归属地及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另行制定财产诉讼方案,以免有了判决但最终无法得以执行。
申请承认的法律依据
境外判决、裁定需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原则性规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中: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而具体到离婚判决的承认,则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申请主体
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裁定的主体,既可以是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也可以是该判决、裁定中的当事人。申请承认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则须为中国公民或者其离婚的原配偶系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公民。
如果是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其可以直接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或原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而如果是由外国法院作为申请人申请,则需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依照条约或互惠的内容来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如果该法院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本文只涉及当事人作为申请人的情况。
承认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承认境外判决、裁定时,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法院根据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之后再以裁定方式决定是否承认执行。具体到离婚判决的承认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判决书。判决书若没有指明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3.传唤文件。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判决书的生效证明文件以及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该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且需提供中国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作出的中文译本。
而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作为申请人,提交前述要求的证明文件和进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一般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4.户籍证明:申请人应提交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居住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应提交原婚姻登记证明。
6.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事项的,应提交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的授权委托书应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二、受理、审查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等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在进行审查时,并不会对该判决、裁定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当事人需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处理。故法院在作出判决承认时,亦不会对以上部分的内容予以审查与承认。
三、承认的形式
无论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是予以承认还是驳回,法院一律以裁定方式作出。而且该裁定书一经送达申请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得上诉。
境外判决的承认与离婚诉讼的另行提起 有时候,对境外的离婚判决,会出现一方希望申请承认其效力,而另一方不服希望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这个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效力到底归于何种状态,是否可以申请承认或者提起诉讼,则需结合以下情况而定。
1.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文章最开始的案例,就是利用了这个规则。
2.若国内人民法院受理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法院将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同样的,若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3.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将不得再提出承认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4.若申请人的申请未被法院承认而以裁定驳回后,该外国判决或裁定在国内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亦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综上可见,若律师在代理一个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时,一定要提醒当事人及时将判决在国内进行承认,以免因判决未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而遭受额外的损失;而若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则可视情况建议其考虑在国内另行提起离婚诉讼,以争取得到与国外判决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