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从“教科书式耍赖”探讨“执行难”问题

作者:戴海      来源:本站     浏览:

近段时间,关于“教科书式耍赖”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很多老百姓惊叹不已,纷纷表示伤不起。很多法律人对此种案件虽已见怪不怪,但我们是否应该由此事想到些什么?尤其是对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争取到其应有的权利能否提供某些有益的参考,从而让“教科书式耍赖”一步步走向“教科书式执行”?

案情回顾  两年前,河北唐山人赵勇的父亲遭遇车祸后成为植物人,在法院判决肇事司机黄淑芬赔偿85万余元后,黄淑芬仍然以各种方式拒绝道歉和赔偿。12月1日,赵勇的父亲去世。   事件具体时间            ⊙2015年10月6日,事故发生                  

⊙2015年11月,提起诉讼              

⊙2017年4月,法院开庭

⊙2017年6月8日,判决下达                  

⊙2017年11月18日,赵勇微博发文                

⊙2017年11月20日,黄淑芬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11月26日,黄淑芬被拘留15日                  

⊙2017年12月1日,伤者去世

肇事者黄淑芬的态度:“我是收入不低,我还得还贷款啊”

“反正我判几年,起码这点钱,我也不用还了。”

“我不给你,你不也得受着么?”

导言:从本案来看,肇事者就是司法实践中典型的“老赖”,受害人及其家属也正是因为这种行为遭受了巨大的伤害。近些年,“老赖”现象是越来越多,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拿着胜诉的一纸判决,却无法实现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这不仅没有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而且损害法律权威。

201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此言一出,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下面笔者将从“执行难”的分类出发,从不同方面具体分析“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的分类

(一)具备执行条件,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变现,造成此种情况原因有很多,如法院可能存在不作为,执行的时候有选择性、消极执行等;也有肇事者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

(二)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可以称之为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据保守估计,此类案件约占所有执行案件的40%左右。此类案件大多以人身伤害尤其交通事故案件居多,侵权人经济条件差,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虽然是交通事故案件,但从肇事者的经济状况以及态度来看,该案属于第一种“执行难”的案件,即具备执行条件,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该类案件属于应该重点解决的对象,应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此类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而对于第二种执行难案件,可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人民法院也可以从中起到积极推动和沟通协调的作用,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增进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加大救助保障力度等。

解决“执行难”的有益探索及成效

1“余杭模式”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2015年6月,在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浙江余杭法院开展道交一体化试点工作。针对道交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员在网上审查资料后,一键生成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并在线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该模式通过全程在线、前置调解、类案同判、一键理赔等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建立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新模式,形成了类案同判的裁判机制,破解了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以余杭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王江桥院长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和部署,经过两年多的试点,道交一体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余杭模式”成为创新和推进道交事故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在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决定,在全国十四个省市推广试点,将道交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的“余杭模式”向全国推广。

道交纠纷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是实际理赔数额与当事人预期差距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理赔标准不一。道交纠纷交叉保险纠纷,当事人权益难以获得及时救济。通过道交一体化改革,在共建的平台上,以法院裁判标准为基础制作的理赔器,统一了赔偿标准,固化了理赔预期,调解更易达成,理赔更易接受,当事人损害将得到及时救济,有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有助于解决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问题。

2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改进传统执行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智慧法院工程正在逐步推进。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腾讯、支付宝、京东等部门单位完成了网络查控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包括网络银行)、车辆、船舶、证券、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信息的查询和部分控制。相较于传统的执行方式,法院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很快查询到全国2000多家银行的账户,极大的提高了执行效率。

3“大执行”格局是有效解决执行难的保障首先,网上在线保全助力全国法院财产查控前置,实现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促结案。

将诉讼保全工作前移至案件立案阶段。当事人在法院立案时,即可提交保全申请,尤其在立民商事案件同时,法院立案系统自动生成保全裁定,再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当事人的财产。“诉讼保全+互联网查控+互联网保函”是鼓楼区人民法院智慧司法云解决方案与诉箭网进行有益探索的产物,法院借助诉箭网的速速保实现网上诉讼保全,在线向保险公司快速投保,保险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函通过互联网直达法院,使得法院在立案后快速裁定财产保全,搭建起当事人主张+律师代理+金融承保-法院快速立审执法律金融科技平台,实现了法院内部业务和流程的优化,将业务庭、立案庭和执行局三个部门的保全业务集中在立案庭来协调完成,将保全工作所需时间从原来的一周左右缩减到一天,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保全工作的透明度。福州诉箭--鼓楼模式,让网上保全提高了效率节省了人财物,全力破解执行难,构筑“大执行”格局。这些有益探索能大大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案件调撤率也会大幅度提升。

其次,相关部门通过有效措施,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恶意处分财产等规避执行现象十分突出,而法院却缺乏更多合法有效的规制手段。为此,最高院应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法院打击规避执行,提供更加丰富、更加强大的法律武器。比如针对有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或者通过违法注销企业、利用企业关联关系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规避执行的问题,最高院出台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司法解释,增加特定条件下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乃至前配偶、违法注销被执行人企业的相应责任人、无偿接受财产的主体等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加大对上述行为的打击力度。再比如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问题,最高院可以出台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司法解释,增加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新的财产调查手段,与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相互配合,形成线上、线下的强大合力,让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处可藏。

最后,当事人收集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解决“执行难”。

大部分的受害者都以为只要法院做出判决,剩下的就是法院的事。其实不然,在法院审执工作分离的情况下,受害方的积极配合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事人积极搜寻提供相关证据。

如:  

1.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2.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3.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

4.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5.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6.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

7.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8.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担保函、转让合同、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9.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10.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11.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12.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13.证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14.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15.证明被告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证据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

16.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法律文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也将追究刑事责任做为有效保障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

很多无可奈何的事情我们无法阻止其发生,事情发生后无法解决的现实又让人很无赖,希望“教科书式耍赖”一步步走向“教科书式执行”,一步步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