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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贿行为长期存在的原因及其对策分析

作者:任双      来源:本站     浏览: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医疗行业正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蓬勃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还伴随着些许不和谐的因素,例如医疗行贿之风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腐蚀了医疗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加强对医疗行贿行为的惩治及预防十分有必要。

长久以来,医疗行贿行为不断地腐蚀着医疗行业的纯洁性与公平性,不仅妨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而且使得贿赂犯罪屡禁不止。尽管我们也加强了对医疗行贿行为的防控力度,但是效果不佳。因此,我们应该从源头上去寻求它赖以生存的原因,从而寻求相应的对策。经过分析和总结,我们发现原因主要有:

1、公司与个人之间责任分离

在医疗领域医药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业务员,而业务员作为势单力薄的个体要想顺利揽到业务就必须依靠公司,因此,长久以来,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和公司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同盟,但是他们之间仅仅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利益关系,公司从不过问也从不干预业务员销售药品的方式方法,公司也不为业务员的行贿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当业务员因实施行贿行为而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后,公司会解除这种同盟关系,并重新招募新的业务员。这种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分离让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者的职能,在无形中助长了行贿人员的气焰,这样不仅不利于牵制行贿之风,而且会损害其他市场竞争主体的利益。

2、行政管理不到位

对于治理医疗行业混乱的竞争秩序而言,行政管理措施不失为一剂良药,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剂良药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一方面,行政管理未能与刑事处罚实现无缝对接。从调取的资料来看,有许多未被刑事处罚但是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行贿人员并没有受到的相应行政处罚,甚至仍然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参与市场竞争,这对于那些遵纪守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这样不仅不利于打击行贿之风,而且还会间接地纵容无序的市场竞争,打击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的信心,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

另一方面,行政审批过于宽松。许多被列入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系统“黑名单”的公司往往会采取变更企业名称或者成立新公司的方式规避其市场准入资格被限的规定,而行政审批机关又往往只对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因此极易让此类公司蒙混过关,从而继续损害正常的市场秩序。

3、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存在漏洞

尽管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作为检察机关预防贿赂犯罪的创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而且许多地方都将无行贿档案查询记录作为医疗行业的准入门槛之一,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其还存在着许多漏洞,例如查询内容缺乏明确性、查询范围过于狭窄等。

一方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主要体现在招投标活动中,即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投标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招标的一个必备条件。由于没有相关依据和规定,有些地方为避免遭到投标方对招标方有关任意加设准入门槛的投诉,从而只要求投标方提供投标单位无行贿犯罪记录,因此有的单位就会尽量缩小查询对象或者直接避开有记录的查询对象,从而获取单位的无行贿犯罪记录。

另一方面,行贿档案查询系统里的犯罪记录都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只有犯了行贿犯罪并被法院判刑的人员才会有犯罪记录,而对于那些有犯罪行为却未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来说,行贿档案查询记录就是一纸空文,对他们丝毫不构成威胁。有的申请查询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而有的则申请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这样就无法严格把握廉洁准入的第一道关口,也就有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初衷。

此外,公司擅用“金蝉脱壳”之法来应对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即那些存在于黑名单的公司往往会选择注销原公司并重新注册一个新公司,但是这个新公司除了公司名称、企业法人与原公司不一致以外,其他的都跟原公司一样,实际上就是“换汤不换药”,但是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却对它束手无策,无从管制。

4、利益心理、侥幸心理的驱使

古人云:“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句话深刻地描绘了人类对财富的贪婪,对利益的过分追求。而这种逐利的倾向也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医疗行业某些个人或者公司利益观的错位和严重的道德滑坡,他们的道德防线一点一点地被摧毁,最终沦为利益的“奴隶”。对他们而言,利益至上是他们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是他们所遵循的价值观,因此他们不惜为了追逐利益而做违背良心、违背人道的事,他们甘心被利益操控,不遗余力地为利益而“奋斗”,甚至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是他们也知道一旦犯罪,后果是严重的,是会受到刑罚的惩罚的,然而他们心存侥幸,认为行贿行为是一对一的行为,比较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因此在利益、侥幸心理的驱动下他们很容易真正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防控医疗行为行贿行为的对策

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特别对于受贿类的犯罪,更是严惩不贷,但是我们在重视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一直忽视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放松了对行贿行为的防控,在医疗领域这种现象尤为明显,从而导致医疗行贿之风盛行不衰,因此我们应该吸取教训,找寻良策来整治医疗行贿之风,实现对医疗行贿行为的防控目的。

1、加强法制教育,注重职业道德培养

通过思想政治工教育和法制教育, 使每个医疗行业的个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并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培养他们的职业责任感、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一是要建立预防教育机制,长有计划、短有安排,并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唯有如此,才能使教育工作不流于形式化和避免枯燥化,便于受教育者领会和接受,从而达到教育的根本目的。二是要重视对个人的职业道德培养。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根据文化层次和思想素质的差异,因人施教,将日常工作与职业道德培养结合起来,采取灵活丰富的方式方法,帮助个人塑造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涵养。三是兼顾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在日常工作中既做到注重正面的教育、规范和引导,同时又要利用一些职务犯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2、建立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制度

医药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分离直接导致两者之间最基本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复存在,甚至还极有可能为了各取所需而狼狈为奸,这样非但不利于有效规范个人的商业行为,而且还会纵容公司的不作为,导致行贿之风盛行。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制度,即医药公司为公司个人在商业销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将个人的诚实信用记录纳入到公司的诚实信用记录中,迫使公司加强对个人业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个人乃至整个公司的商业行为,从而维持市场经济的公平与秩序。

3、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不仅是落实医药公司与个人连带责任制度的关键所在,而且也是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要针对现有的行政管理漏洞制定相应的应对之策,从而实现行政管理与社会的无缝衔接。

第一,实现行政管理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刑罚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的范围十分狭小,而行政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作用的范围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故只有实现两者的完美衔接才能使医疗行贿行为无处可藏。具体而言,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定期走访办案机关,了解那些存在严重行贿行为但是未被刑事处罚的医药公司和个人的情况,从而针对他们制定出相应的惩治办法,例如罚款或者暂时性、永久性剥夺其医疗行业的准入资格等,并且不仅要实现他们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差别待遇,而且在他们之中也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实行差别对待。

第二,要求医药公司及其业务代表签订廉政责任状,并将公司个人的信用状况纳入到对公司的信用考察中,并将公司的信用考察结果作为其获取市场准入资格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迫使公司加强对个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严格把关审批程序,防止医药公司“死灰复燃”。这就要求行政审批机关不仅要对公司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要对公司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例如对医药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理由进行审查,并要求公司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这样不仅有利于防止存在不法记录的医药公司鱼目混珠,而且还能加强对医药公司的管理,可谓是一举两得。

4、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

行贿档案查询制度是检察机关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它在防控医疗行贿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诚信建设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它还存在着些许问题需要予以解决并加以完善。具体而言,一是要明确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象,即投标单位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相关业务人员等。 二是建议检察机关建立查询结果备案跟踪机制,了解相关情况,同时与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单位加强合作,加大对更改企业名称或者重新注册新企业等规避禁入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规避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