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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团队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金融团队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2016年5月,我所金融团队中由李理、夏军梅、彭周戬、柳卫攀律师组成的专项律师团队与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公司债券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首先,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其次,公司债券是表明发行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投资”或“赠与”关系,因此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但其并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这是公司债券与股票等有价证券最大的不同点。目前,公司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方式已成为公司发展生产、扩大经营的一种有效融资工具。

作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团队,我们将以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债券的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对发行中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宜提供法律咨询,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