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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精于仲裁的律师不够“大”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导读

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当代法治社会同样存在多元化的需要,仲裁以其自主性、便利性、经济性、法律性、不公开性等特点,在当前我国法治背景多元化纠纷解决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2005年至2014年以来仲裁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相信仲裁,愿意通过仲裁来解决双方纠纷。因此,对于律师而言,熟练掌握好仲裁,能极大地扩宽执业面,促进执业技能的全面发展。

一、仲裁的概念

通程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二、仲裁的特点

仲裁制度有如下特点:

1、

高度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整个仲裁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

2、

非公开审理。在我国仲裁法中,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宽泛的执行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仲裁裁决法律文书范围包括: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依当事人申请的仲裁财产保全;依当事人申请的仲裁证据保全;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书。

5、

争议解决成本低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纠纷不必久拖不决,能够迅速定纷止争。从经济属性来说,仲裁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并且,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造成负面影响较小。

在简单了解了仲裁的概念与特点后,下面笔者就仲裁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用到的一些技巧与大家一起分享:

三、仲裁实用小技巧

1

起草仲裁条款切记不可过“细”

通程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没有仲裁条款,就不能提起仲裁。律师开展仲裁业务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起草仲裁条款。

一个仲裁条款的起草应当首先保证没有管辖权争议问题,笔者建议的仲裁条款起草顺序是:

1、

确定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或裁或审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属于裁机构,如果选择了多家仲裁机构也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因约定不明无效仲裁条款

2、

定有且只有一家仲裁机构为争议解决的仲而无效的仲裁条款

3、

登录该机构的官网,参照其示范仲裁条款。目前大部分的仲裁机构官网都会有示范仲裁条款,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登录拟选择的仲裁机构的官网,把示范仲裁条款一字不漏的抄写到合同中。这样的仲裁条款虽然看上去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却是最高效和便捷的

4、

根据交易的特殊需要,在现行法律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语境下,自由设计特殊的程序约定。但是,如果对于仲裁条款所覆盖的交易没有细致的考虑,新手律师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往往会因为在具体的事项上约定过细,而导致在最后的仲裁程序中作茧自缚

2、

准确把握仲裁适用范围

通程因为仲裁的特性,资本市场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都适合仲裁。但由于我国仲裁法的限制性规定,也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都适合仲裁。律师在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时候应重点考虑以下两点:

1.能否在一个复杂的交易中保持多份关联合同之间仲裁协议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2.合同的争议是否会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由于仲裁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具有合同相对性的特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单独的仲裁协议均只能对在该合同或协议上签字的当事人产生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

通程在实践中,没有在仲裁条款上签字的人不能作为仲裁当事人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所以,仲裁中没有诉讼语境下的第三人概念。但是,对于类似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或担保合同这样有可能发生合同签订人和实体权利义务人相脱节的情况,律师在审查上诉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及时和第三人补充签订新的仲裁条款,防止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抗辩仲裁条款效力的相对性,主张管辖权异议时,导致争议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3、

正确选定仲裁员

通程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一个好的仲裁律师必然对于其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有相当的了解和把握,错误的选择了不适当的仲裁员,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效率和最终的裁决结果。尽管目前中国的仲裁委员会均是机构仲裁,但是部分领先的中国仲裁机构已经在国际公信力的建设上下功夫,完全施行仲裁庭负责制。律师选定仲裁员的顺序一般是:

1.在仲裁员名册中划定相关案涉争议领域的仲裁员候选列表。

2.参考选定的仲裁机构网站,查询该机构在册仲裁员的详细简历,判断该仲裁员是否会在本案的裁决中采取你最能接受的裁判方式和尺度,从而最终确定本案的仲裁员。

通程尽管仲裁员都是法律专家,会在相同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下进行裁判,但不同的仲裁员对于一些法律问题的细节要求不同,支持的力度也不同。比如,对于电子证据是否一定要公证认证的问题,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合同原件是否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问题,涉外案件的外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认证的问题,律师费支持比例的问题等,由于仲裁员不同的工作背景、性格特点,会有不同的裁判尺度。如果担心某些仲裁员对你代理的这一类案件的裁判将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在仲裁程序中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排除掉这些仲裁员审理案件的可能,或增加一些对首席仲裁员产生的限制条件,来保证案件裁决基本面的实现。比如,限制首席仲裁员的国籍、专业背景、语言能力等。

4、

程序技巧

通程按照仲裁程序推进的时间顺序及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为逻辑出发点,律师在仲裁实务中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有一些技巧可言使用:

1.可以采用邮寄立案的方式。由于仲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在选定仲裁机构的时候往往是双方妥协的产物,大量的仲裁条款是选择在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之外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来管辖。作为仲裁代理律师,代理的仲裁案件往往需要去别的城市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每一次递交材料都亲自出差,成本太大。而仲裁机构为了方便当事人,节约成本,都接受快递方式提交立案材料。如果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了书面审理的方式,还可以由仲裁机构全程根据邮递收取的材料,在不需要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根据书面的证据、质证和答辩意见,作出裁决。

2.巧用异议为撤销埋伏笔。若为被申请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当申请人提起仲裁有答辩争议时,可以在开庭提交答辩前提交管辖权异议,以便为以后撤销仲裁打下基础。

3.先立案后保全再仲裁。民事诉讼法规定,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也可以进行证据保全以及财产保全。律师朋友在仲裁立案后如果担心被申请人知道了仲裁的存在,而转移了资产,可以考虑告诉仲裁机构暂时不发出仲裁通知,先进行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等保全成功后,再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这样做是为了逼迫仲裁程序的被申请人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便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更准确地作出裁决。

4.灵活把握证据的提交。目前国际上领先的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均不会将证据的提交时间和认定方式作出过于细致的规定,以便于更充分的发挥仲裁的灵活性。不同于诉讼,基本上仲裁庭都倾向于在首次开庭后,基本了解了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后,才决定是否给予一个明确的举证期限。这样做是为了便于当事人更充分就仲裁庭关心的法律问题,法律事实进行举证和说明,便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律师代理人,可以充分利用仲裁程序对于证据问题的灵活态度,在仲裁庭没有明确举证期限前,随时就新发现的问题组织提交新的证据。

5.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在发现仲裁庭的组成中有仲裁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员职业资格的,可以对该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在实践中,这往往是决定案件裁决方向的有力武器。一个有经验,且爱惜自己公信力的仲裁机构,往往在这样的案件中,会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主动在首席仲裁员的人选中代为指定一些外地,甚至外国的仲裁员,从而排除一些案件之外的利害关系。

6.巧做仲裁执行文章。仲裁执行中可以事先让对方在方便执行地开个银行账户,因为财产所在地作为执行地并没有规定财产多少,只要有财产便可认为是财产所在地,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异地执行难的问题。

笔者寄语

我国各地仲裁委通常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基础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仲裁规则,所以,各位律师朋友在代理仲裁案件时一定要熟知受理地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以便灵活选择选择仲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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