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作为全美排名第二的鞋业品牌,近几年在我国国内很受追捧。就是这个大众颇为熟悉的美国运动品牌最近却中枪了。尽管很多消费者都会默认“新百伦”是“new balance”的中文名,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通程“New Balance”原名纽巴伦,是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旗下的一款运动鞋品牌,为促进品牌的推广,新平衡公司成于1983年在中国注册了“N”和“NB”商标使用与54类运动鞋上。
通程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是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新平衡公司将“N”和“NB”商标授权给新百伦公司使用。
通程周某某是一广东商人,2004年4月通过转让获得“百伦”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于1996年8月21日即获得核准注册,核准使用类别为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2004年6月4日周某又向商标局申请了“新百伦”商标(注册类别为25类),该商标初审公告后,新平衡公司认为“新百伦”商标系抄袭、模仿“New Balance”商标并与“New Balance”构成近似,要求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1年作出裁定,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新百伦“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周某某的”百伦“和”新百伦“商标均于2005年开始使用。
通程2012年3月,周某某发现新百伦公司通过实体店、网店、宣传手册、视频广告等方式使用新百伦商标对“New Balance”品牌进行宣传,新百伦公司的合作经销商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在销售new balance产品时,向顾客散发印有”新百伦“商标标识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手册》,盛世公司在天猫上的网店也使用了新百伦标识对new balance 产品进行介绍。周某某认为新百伦公司和盛世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百伦公司和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要求盛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新百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800万元,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通程新百伦公司和盛世公司认为,新平衡公司早在2003年就在运动产品上广泛使用“新百伦”一词,此时原告的“百伦”商标尚未投入商业使用,原告在2004年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的行为。而且,新百伦公司和盛世公司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均为”N“和”NB“商标,未曾将新百伦商标使用于产品上,新百伦公司在宣传活动中使用新百伦是对其企业名称权的合理使用,属于善意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外,“新百伦”是通过对“new balance”意译和音译衍生出来的新名词,没有仿冒周某某的“百伦”商标,而且新百伦公司销售的鞋主要是运动鞋,而周某某销售的鞋类主要是商务皮鞋,两者不属于相同或近似类别,不构成商标侵权。盛世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销售的商品均有合法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程法院经审理认为,“百伦”和“新百伦”商标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原告享有两商标的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从两商标注册的时间和核准使用的类别等因素来看,原告申请“新百伦”商标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新百伦”商标初审公告时,新百伦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提出异议,被商标局驳回,新百伦公司主张原告注册“新百伦”商标属恶意抢注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
通程新百伦公司在宣传广告和销售小票上使用“新百伦”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新百伦”商标的使用,新百伦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享有企业名称权,但其在标识和宣传其产品时未使用企业全称而突出使用“新百伦”字样的行为有悖于诚信,“new balance”的音译为纽巴伦,意译为新平衡,“新百伦”属于臆造性词汇,本身没有任何含义,既不是“new balance”的意译词也不是其音译词,其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通程新百伦公司在明知原告“新百伦”商标注册成功后,仍继续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并未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其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百伦”及“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其关于合理使用及在先使用的抗辩意见均依据不足。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被告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可见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巨大,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通程盛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新百伦”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015年4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new balance”在中国的运营企业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因商标侵权,赔偿周某某9800万元,盛世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支出5000元。据了解,本案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产案件。
律师点评
通程本案一审判决后,在舆论界引起了一阵哗然,很多“new balance”的粉丝都为新百伦公司打抱不平,一般消费者在看到新百伦时首先想到的就是“new balance”,很少有人会将新百伦与周某某联系起来,法院判决新百伦公司承担巨额赔偿看似很不公平,但其实不然。
通程首先,“百伦”和“新百伦”均是臆造词,没有特定含义,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在“百伦”前面加上新或旧等修饰词,并不能使“新百伦”具有显著性。“新百伦’商标与“百伦”商标构成近似,“百伦”商标早在1996年就被核准注册,原告享有“百伦”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近似类别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通程其次,周某某早在新百伦公司成立前就在25类上申请注册了“新百伦”商标,综合其享有在先注册的“百伦”商标的所有权、“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时间和注册类别的因素,无法证明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周某某合法享有“新百伦”商标的专用权。
通程最后,新百伦公司明知周某某在先注册“新百伦”商标仍在近似类别上使用该商标系属主观恶意,根据NB品牌在我们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新百伦公司将“新百伦”标识结合“N”和“NB”商标进行使用,事实上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了反向混淆,会导致小企业不能自主的使用其商标,使小企业的发展受到威胁。
通程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符合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同时,通程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醒各企业家们一定要趁早树立品牌意识,及时将自己使用的品牌申请商标保护,避免发生像新百伦公司一样免费为他人做嫁衣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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