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4日20时许,四会市城中街道某酒店停车场发生一起因汽车倒车引起的故意伤害案,警方根据涉案车辆的车牌号查出该车所有者为内蒙古赤峰市男子张嘉伟(事后经查实,该涉案车辆的车牌号系套牌),之后调出张嘉伟的照片,经案发现场7名目击者指认后,将张嘉伟列为犯罪嫌疑人。3月8日广东警方将张嘉伟列为网上追逃对象。4月25日,张嘉伟携妻子赴北京旅游时,被北京警方带走,后被移交给四会市警方,遭刑拘14天,因检方不予批捕,被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张嘉伟被抓之初,其家属即向警方出示了至少六份证明其未到过现场的证据,包括证明张嘉伟案发当天在赤峰市而非四会市的相关证人证言、张嘉伟的移动通信记录及车辆的里程数(3346公里)等。后四会市警方于5月13日解除对张嘉伟的取保候审,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致歉,5月16日正式当面向张嘉伟致歉并发布致歉通报。(以上来源于《财经》专稿,2016年5月16日)
事后,肇庆市公安局组成调查组,同步开展执法过错责任倒查及追责工作,并于6月20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严肃处理。其中,负责侦查工作的民警区某某被行政撤职并调离公安机关;城中派出所所长吴某某被撤销所长职务;城中派出所刑侦中队中队长郭某某被撤销中队长职务;城中派出所教导员郑某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四会市公安局副局长潘某某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
该案件的发生虽最终未给张嘉伟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但是其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
1此乌龙事件何以发生?
错拘事件发生后,笔者从多方报道了解到事件的起因,即因行车纠纷,一名开路虎车的男子在广东四会市某酒店停车场殴打他人致其多处骨折,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该男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后逃之夭夭,警方根据涉案车辆的车牌号断定该涉案路虎车车主为张嘉伟(实际上,真正的涉案车主套用了张嘉伟的车牌),之后调出张嘉伟的照片,且经案发现场目击者指认将张嘉伟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于4月25日将其抓获归案。张嘉伟被抓后,其家属当即向警方提交了数份证明张嘉伟未到过现场的证据,但警方仍然继续对其刑事拘留。由此可见,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三个:
01
张嘉伟的车牌号被他人套用,套用之人使用套牌车实施犯罪,误导了警方的侦查方向
02
警方仅根据车牌号及目击者们的指认就冒然断定犯罪嫌疑人为张嘉伟,并以此为突破口展开侦查活动
03
侦查机关无视张嘉伟家属提交的证据材料,继续对张嘉伟开展侦查活动
这三方面的“完美结合”差点就酿造了一场冤案,幸好辩护律师及家属的共同努力,再加上不在场证据的及时收集使得这场悲剧得以避免。
2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
从导致此次错拘事件发生的原因来看,侦查机关显然未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不排除其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首先,侦查机关未认真核实证据材料。由上述案情可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车主套用了张嘉伟的车牌,并因行车纠纷故意伤害他人,但侦查机关却根据车辆的车牌号先入为主地认定涉案车主一定为车牌号的主人,其并未考虑过车牌的真伪,亦未考虑过涉案车主可能另有其人。可见,侦查机关并未对自身收集、调取的证据进行仔细核实,从而导致了该错拘事件的发生。
其次,侦查机关未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那么,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仅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应当持有审慎的态度,认真进行排查工作,全面、客观地收集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张嘉伟被抓离案发之日只有短短数月,不在场的证据可以轻易搜集得到,而且张嘉伟的家属也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至少六份证明案发时张嘉伟不在现场的证据,但侦查机关并没有对张嘉伟是否具有不在场证据展开排查,更是没有对家属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进行核实,而是坚信犯罪嫌疑人系张嘉伟,并努力寻找证明其实施犯罪的证据,故实难说其认真履行了职责。
最后,侦查机关存在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在本案中,四会市警方在认定张嘉伟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立案调查后,其有没有立即前往赤峰市对其开展抓获工作呢?如果有,那毫不知情的张嘉伟应当已被抓获,但直到4月25日张嘉伟赴北京旅游才被抓,可见侦查机关并未及时对已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展开抓捕工作。另外,若四会市警方未开展抓获工作,就不能认定张嘉伟在逃,那么其发布网上追逃的依据又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四会市警方这样做显然是在消极行使职权,如此一来既让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又让案件的事实不能得以及时查清,从而可能进一步导致无辜的人丧失“自救”的最佳时机。就像本案中的无辜车主张嘉伟,所幸的是其被抓离案发不过短短数月,证明其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还可以收集得到,其还可以“自救”。但若是时隔数年,证明其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材料已不复存在,例如移动通信记录已销毁或者未保存,车辆的里程数也已达到上万公里,其他可以证明其清白的证据材料也搜集不到了,那么张嘉伟又该如何实现“自救”呢?想到这,笔者不寒而栗。因为若张嘉伟在案发数年后被抓,且找不到任何可以证明其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那么其很有可能难逃身陷囹圄的命运,并将难以洗刷其冤情。因此,四会市警方作为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开展侦查活动,尽早查明案情,否则这样的事件可能还会发生,甚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3如何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从该案来看,车辆被套牌所引发的危害已然严重影响到了民众的正常生活,张嘉伟能够沉冤得雪何其幸也,但是我们不能期待每一个人都能如此幸运,那么我们该怎么做才能防止此类不幸事件的再次发生呢?笔者认为,事件既然因车被套牌而起,那么对症下药,就应当从如何防止车被套牌以及整治套牌车着手,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车主应学会自保
在日常生活中,车主应当未雨绸缪,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具体而言:
1、妥善保管车辆证件。将购车证件,车辆所有人信息证件、车辆合格证、发票、保险凭证、购车销售证明等原件妥善保管,防止被人抄录或者复印。
2、选择正规的维修企业。车主在维修企业、办理机动车登记代理机构的选择上,应当挑选有合法资质的,以防车辆相关信息泄露。
3、保存好行车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单据。收集的单据既可以作为证据澄清莫须有的违章事实,又可以作为证明自己行动轨迹的证据材料,特别是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明自己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材料,故可以作为车主保护自己的重要凭证。
4、定期查询违章记录,及时向交警部门举报。车主应定期查询自己车辆的违章记录,如发现有的违章记录与自己当时的行程不符,则应当立即向交警部门举报,这样既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及时发现并查处套牌车辆,让套牌车无处遁形。
另外,如若车主不幸被“栽赃”成为犯罪嫌疑人,那么寻求律师帮助也是车主保护自己的重要途径。一来,辩护律师可以在会见时根据车主提供的线索及时寻找证明其不在场的证据,从而证明其清白;二来,若车主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就强制措施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超期羁押向侦查机关发表意见,从而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三来,若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辩护律师懂得如何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使其不致含冤入狱。
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套牌车的打击力度
目前我们对套牌车的打击力度明显不足,使得套牌车主们有恃无恐。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加大对套牌车的查处力度,通过科技创新提高交警部门对车牌真伪的识别水平,使套牌车逃无可逃;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套牌车的惩治力度。若套牌车主仅伪造了车牌,则可以通过增强行政处罚力度(例如提高罚款金额)的方式增加套牌车主的违法成本,从而迫使其放弃违法意图;若套牌车主不仅伪造了车牌,而且还伪造了行驶证的话,则可以以其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既可以让套牌车主自食恶果,也可以对潜在的违法对象形成威慑,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总而言之
张嘉伟的个案并不是特例,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面临同样的遭遇,因此,为了避免类似错案的再次发生,一方面我们需要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套牌车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作为车主,我们既要做好相关的防范措施避免自己的爱车被套牌,又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套牌车的查处,更要学会在被“栽赃”时如何实现自救。另外,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前期排查工作至关重要,它既可能是冤案的终结者,也可能是冤案的制造者,因此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案情,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在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开展侦查活动,做到不枉不纵。而肇庆市公安局对此次事件的追责工作既表明了坚守司法公正的决心,又是对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警醒,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任双
湘潭大学刑法学硕士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刑事事务部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