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企业的多年之痒,绝大多数企业意识到这一问题,但是却没能力解决。为此部分企业在内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聘请了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这就是常说的内部法务。他们绝大多数是法律专业毕业,其中有的还具有一定的律师工作经历。
企业内部法务的配置,由于他们更为熟悉企业管理和企业意图,所以有利于企业日常对法律风险的监控,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了及时到位的决策咨询,客观上起到了很好的法律风险管理作用。但是,企业内部法务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首先,处在创业时期的企业,一般只能给内部法务提供较低的薪酬,所聘用的法务人员也往往较为年轻,因而,在处理法律风险管理事务的经验和技巧上难免有所欠缺。
其次,内部法务除了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外还要身兼许多其他企业管理事务,因而无法在法律专业的广度、精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提高,因此必然影响法律事务处理的质量。仅仅是时间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决定了他们在整体专业知识方面极难达到外部律师的专业水平。
第三,对待法律事件,尤其是重大事件,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独立的、冷静的判断和思考,而内部法务与企业是从属关系,在履行提示职责时难免不受到其身份和地位的限制,对领导者决断的影响和帮助有限,从而使风险变相加大。
最后,内部法务由于缺乏专业的查询手段,并缺乏广泛进行法律从业经验交流的机会,因此专业水准的提升受到了限制。
二、如何完善企业内部法务的局限性
单纯依靠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并不能为企业建立健全完美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也就是说,仅靠配置内部法务,无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因此完善企业内部法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视:
一、企业决策者应重视法务部的法律风险控制功能,允许企业法务部融入企业管理层级,让法务工作者对企业的决策、业务往来等全面的审查,从实现企业的实际诉求和法律风险的控制角度出发,法务部门从一开始就把法的基因注入企业任何经营活动,从而能更好的把控企业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务部门法律工作者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业务发展二者间找到平衡点,就像汽车的油门与刹车一样。法务部门不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外思考问题,应从多元角度的法律思维下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方案,不能对业务过程与结果的影响常常简单的否定。
三、 企业法务部门应主动为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审查与防控,对企业内部事务,不能总简单的、被动的提供事后救济或低端的习惯性审查。如企业有外聘的法律顾问,应与外部聘用的法律顾问一起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弥补企业法务部门的实务经验不足。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务部门相结合,为企业的经营方案与决策提供有效的经营方案与方针。
四、企业法务部门的工作者应具备整体性、系统性思维,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操作方式。不断提升法律人的专业思维和管理思维,积累法律人的实务经验,从而能提高整个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最后用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刚性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提供战略性、管理性的事务工作,提供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
五、企业决策者应重视聘用的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不少企业不能只等法律风险出现后,要法律顾问事后救济,把法律顾问当成救火队员。其实企业内部法务部门更多的实缺乏理论与实务技术,企业决策者、法务部门、法律顾问三者找到平衡点,用经济学、管理学、法律学三维一体的视角为企业提供建设性、战略性、管理性的经营方案,为企业在环境多变与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形下,安全高效的健康持续发展。
张富律师: 本科经济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研究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公司治理与知识产权部律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律师,湖南湘通企业发展管理研究院办公室副主任,任长沙市工商联法律顾问、长沙市印刷协会法律顾问。专注合同、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顾问、建筑工程纠纷等业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