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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小区内设立医疗机构的异议途径

作者:李思洋      来源:本站     浏览:

2015年9月初,湖南一公司拟在某小区设立一家医院,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接受其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并发布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前公示,公示发布后,该公司预在小区开设医院的行为遭到了小区内众多业主的强烈反对,一时间拉横幅、发文章谴责、业主联合签名等群体性抗议活动在小区内大量出现,引发社会极大关注。

现实生活中,常见媒体报道某住宅区内私设医疗机构遭到众多业主反对、抗议的相关新闻。设立医疗机构,为所在区域的市民提供专业医疗服务,本是便民利民、有益社会之举。但将医疗机构选址在居民住宅区,极易引发病菌广布、细菌污染、医疗垃圾肆意、停车困难、治安混乱等诸多社会问题,上述问题未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住宅区内全体居民健康和谐的生活。

作为一名普通业主,如果您的小区将建立或已建立某医疗机构,而这家医疗机构的运营可能或已经给您的日常生活、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下列法律措施来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拨打审批部门的相关监督电话,向审批部门表达业主对申请人实施医疗机构设立申请行为的反对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是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依据上述规范性文件,针对申请人在小区内设立医疗机构的情形,小区业主可以基于以下可能存在的不得设立医疗机构或不得批准医疗机构设立申请的情形,向审批部门举报或提出异议:

(1)医疗机构设立主体不合法

虽然我国就设立医疗机构的主体没有严格准入门槛,公司、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只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就可以申请设立医疗机构。但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采用排除法,在第12条规定了以下主体不得设立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如果发现拟在小区内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主体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以申请主体不合法为由向审批部门投诉或提出异议。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存在不合理、不科学情形

医疗机构的设立主要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个环节。就设置审批环节,我国对医疗机构规定了明确的申请文件和严格的审批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设立医疗机构,需要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上述文件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一申请文件中就要求必须包含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任一申请文件的内容只要存在不合理、不科学之处,依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审批部门都应严把申请文件质量关,不降低审批标准,据此不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3)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存在不予批准的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了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情形:(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者将医疗机构直接设置在住宅区内,极有可能存在选址不合理的情况,业主可据此提出异议。上述任一不予批准之情形一经发现并调查属实,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立申请。

(4)受理部门不具有审批权限

鉴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仅规定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享有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权,但各地区、各级别之间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一般会依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政管理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故此,业主还可自行查实受理医疗机构申请的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审批权限,如果受理机关没有相应审批权限,业主则可据此向受理机关提出审批权异议。

(5)拟设立的医疗机构将严重影响小区居住环境

鉴于医疗机构在小区内设立,小区居民最为担心的就是极有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而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申请者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所以,基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建议业主要求医疗机构申请人提交专门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专家组组织调查、开展论证研究,看最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真的显示该小区不适宜设立医疗机构。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条写明“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依此规定,只要小区业主基于上述任一理由向审批机关举报或提出异议,审批部门未查实相关情况之前,无权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二、就是否批准社会主体在住宅区内设立医疗机构的问题,业主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通过听证程序表达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其中第47条写明“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鉴于在住宅区设立医疗机构易对小区及其居民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和难以预见的问题,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倘若草率作出批准决定,将直接影响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安静、卫生的生活环境将难以续存,医疗垃圾处理不当,更会侵害全体居民的健康。而启动听证程序,可方便医疗机构申请人和小区业主开展充分沟通与协商,业主可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异议,同时也能听取申请人在小区内设立医疗机构的理由说明和有益性分析,更能促使卫生行政部门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做出正确决定,使纠纷获得最为公允的解决。

三、若申请人获得行政审批,在小区内设立了医疗机构,小区业主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条明确树立了国家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行为的高压严查姿态,卫生行政部门一旦出现违规、违纪批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行为,将需承担相应责任。

而实现上述责任中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通过社会主体启动复议程序得以落实。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2条确定了复议机关的确定原则,公民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所属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如果批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那么对此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业主可以向该部门所属市政府或者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其21条也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此条除规定备案手续外,还赋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规行政审批行为的权力。业主若选择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上级部门经审查认定原审批机关违规批准医疗机构设立申请的,可以直接依上述条款纠正或撤销原审批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实现问题的高效解决。

四、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查有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和本法立法宗旨,社会主体只要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都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获得法律救济,审理法院将主要审查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倘若业主认为相关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某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将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业主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具体行政审批行为构成违法的,可对所诉行政审批行为做出或变更、或撤销、或认定违法等切合实际需要且具现实可行性的判决。

五、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律赋予的物权请求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物权法》77条明确禁止业主非法改变房屋住宅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业主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的同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包括拟改造房屋所处楼栋的全体业主和有证据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非本栋楼业主。若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房改为商用房,则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均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依此条款,若某小区一业主在小区内设立医疗机构,且该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有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之情形,那么,有利害关系的小区业主可以径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医疗机构设立人或医疗机构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