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意见:
赵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赵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向犯罪嫌疑人赵某了解了本案事实。本辩护人现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向贵院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赵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犯罪嫌疑人赵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符合坦白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可以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赵某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补偿,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家属于2012年5月14日向被害人中信银行归还了透支款的本金以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总计23847元,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了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赵某及时归还全部透支款息,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赵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嫌疑人赵某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额度,并非为了供自身挥霍所用,而是为其女儿缴纳医药费,其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父爱促使其做出了错误的选择,透支信用卡额度实属无奈。同时,犯罪嫌疑人赵某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无犯罪记录,到案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请求人民检察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不予起诉
犯罪嫌疑人赵某到案后及时归还透支的款项并支付了利息、滞纳金、超限款等额外款项,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透支信用卡是为女儿缴纳医药费,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其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无犯罪记录,到案后认错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综合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上述情节,酌情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不予起诉。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具有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请求人民检察院酌情对其不予起诉。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兰力波律师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二、检察机关决定: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在查阅本案案卷、讯问了被告人赵某、听取了兰力波律师的意见后,依法作出长天检刑不诉[2013]008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赵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