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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程序

(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所有业务的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回避客户利益冲突。在决定接受新业务前,客户部先审核收案条件,查询客户档案,如果查询到新客户与现有客户有利益冲突,我所将拒绝受理新业务。

2、承办律师填写受理登记表和委托代理合同,行政部在合同上盖章 (非格式合同须本所主任同意后再盖章),合同一份交客户保管,一份留本所保存。客户部根据合同立案登记。

3、客户根据委托合同,到财务部清缴各种费用(包括代理费、工作费用等);

4、客户部填写好《案件登记表》装入律师业务档案并将有关法律文书交承办律师;同时,客户部发给客户一张服务信息卡;

5、承办律师立卷,并正式进入法律服务工作。

(二)、客户不能及时缴清费用,又不能保证一定时间缴清的,在缴清相当于咨询费标准的费用后,可以得到本所律师的咨询服务;个别确能保证一定时间清缴代理费用的,经承办律师同意并报主任批准后,可以按第(三)条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三)、客户未按委托代理合同或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向本所清缴各种费用的,客户部和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客户追索,并将欠费情况报所主任。经所主任同意,可中止为客户的服务工作。

(四)、客户要求协商收费的,必须报经本所主任同意,行政部凭主任签字方可盖公章,收费比例以合同约定。

(五)、律师不得私自受理案件,不得在合同规定的费用以外收取客户钱物。因案情确需加收费用的,承办律师须向本所客户部说明情况,经与客户协商同意后,费用通过财务部收取,同时由本所统一开具票据。

(六)、重大、疑难案件的受理,须经相关法律业务部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须经本所主任决定。

(七)、本所禁止律师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