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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追剧悬疑大片《新生》

作者:周窕隽      来源:本站     浏览:

最近由井柏然主演,申奥导演的一部悬疑大片《新生》,堪称反诈界的教科书,杀猪盘的天花板,剧情环环相扣,层层深入,每一集都有跟前后剧情呼应的Call Back。大家在追更一集又一集精彩剧情的同时,一定发现了这不就是刑法学教科书里面一个又一个鲜活的案例么,每一集都有看你“刑不刑”的灵魂拷问,都是对法律红线的疯狂践踏。那么作为你身边的律师朋友,在你紧张追剧的同时,带你每天学习一点刑法小知识,希望大家都能够精彩看剧,远离诈骗。


案例一 陈树发私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新生》的节奏十分紧凑,一开局就把观众的视角拉入一个顶级配置的骗局当中,缓缓地揭开费可的行骗手段。第一个案例的受害者陈树发,南临矿业董事长陈树发,在商界驰骋多年,靠着采矿业发家致富,是典型的矿老板、富一代。这样的商界大佬识人无数,坐拥人脉资源,见多识广,为何会落入年轻费可的骗局呢?因为费可发现了陈树发南临矿业早年间的一批私矿缺乏采矿许可,拿捏住了他的命脉和贪婪,抛出了足够大的诱饵,伪造了土矿部管理司副司长家公子的身份,并且以迎娶陈树发的女儿陈佳佳作为筹码,成为一家人的利益捆绑体,承诺能够为其“运作”私矿缺乏采矿许可证的问题。为何私矿的问题会让采矿大佬陈树发如此忌惮呢?


Q 陈树发的私矿有什么问题?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A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陈树发南临矿业的私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不能够私自开采的,违反者不但会面临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二 程浩作为基金从业人员联合费可开设“老鼠仓”

剧中,程浩作为基金公司的副总,在前面剧情和后面反转剧情中,多次暗示、明示利用费可开设账号,利用自身最前端证券信息和数据,进行股票的操作,以此牟取巨额的利益,并在剧中称这种行为为“老鼠仓”。什么是“老鼠仓”呢?为什么剧中程浩和费可都反复强调,开设“老鼠仓”是要坐牢的,仍旧铤而走险呢?


Q 什么是老鼠仓?

A “老鼠仓”一般是指在股市中,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等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并以此获利。证监会此前指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俗称“老鼠仓”。


开设“老鼠仓”会构成什么犯罪?

A 程浩作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开设“老鼠仓”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程浩最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苏倩将上市公司财产占为己有

第五集中的苏倩述说自己为爱发电,为费可转款一千万来填平投资项目的资金空缺,每次面对大家的疑问“你钱从哪儿来的”,苏倩都避而不答,说“我有自己的方式”。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虽说工作体面,但也不是分分钟能够拿出一千万的家庭,更何况苏倩自己发的社交动态还是伟伦医疗的新员工。这笔钱的来路确实见不得光,是苏倩利用职务之便,偷偷拿走伟仑医疗的U盾,用公司的银行账户将一千万转出,最后剧中也有苏倩锒铛入狱的镜头。


Q 苏倩将上市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触及的是什么犯罪呢?

A 苏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苏倩将上市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以此来帮助费可填补资金的漏洞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且这个数额已经构成法律中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苏倩最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案例四 费可(李泽瑞)代替弟弟李泽华高考

第八集中,费可本来已经保送成江大学,但由于其后妈的恳求,请求费可代替他成绩难以考上二本的弟弟去参加高考。费可代替弟弟参加高考,最终行径暴露,高中生费可替考的事情证据确凿,被警方带走,一年后出狱。


费可(李泽瑞)代替弟弟李泽华考试构成什么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A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从现在的法律规定看来,费可(李泽瑞)代替弟弟去高考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量刑方面,由于当时的高中生费可是未成年人,考虑诸多酌定情节,应该是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


这部剧的几个案子最终反转了几次后,都浮出一个概念,叫不完美的受害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给加害人定罪量刑不需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完美,但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受害人不完美的部分恰巧是加害人切入的杠杆,这些是陈树发的无知自负,程浩的贪婪,苏倩的欲望,张萱的虚荣,受害人的这些特质让费可这种高智商的犯罪分子有了最完美的切入点,排兵布阵,环环相扣,滴水不漏,一旦诈骗分子布下天罗地网,根本无处逃脱。杀猪盘针对的都是有心魔的人,行骗人深谙人心,知道如何利用人性的欲望和恐惧。所以,希望大家恪守自心,避免进入自己幻想中的理想主义,从而让诈骗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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