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系列
——用人单位能否对员工“罚款”
通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失去了法律依据,那么,用人单位能否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罚款的情形下,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呢?如果不能,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呢?
案例
洪某于1999年到鸿本公司从事理化检验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由于公司迁到了沈北,洪某被安排从事看护厂房的工作,在看护期间因厂房经常丢东西,鸿本公司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洪某罚款800元。2010年9月,洪某与鸿本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协议,后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补偿款,洪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补偿款XX元,并返还2009年被罚款的8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洪某与鸿本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鸿本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洪某补偿款。关于洪某主张鸿本公司返还800元罚款,因用人单位对员工处以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且用人单位不符合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及相应条件的规定,无权对员工处以罚款,故鸿本公司对洪某处以罚款800元应返还洪某。
通程既然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处以罚款,那用人单位能否改变该困境,实现对员工的有效管理呢?
1、将“罚款”改为“克扣工资”
通程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通程该《规定》第三条第二、三项,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厂规、厂纪中约定减发工资,此处的厂规、厂纪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于扣减的情形应明确规定,扣减数额相对合理,且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变“罚”为“奖”
通程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扣减工资仍存在法律风险,且不能有效管理员工,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工资组成部分做文章,简而言之,就是改变工资结构。用人单位在确定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可以根据单位的情况设立全勤奖、安全奖、优秀员工奖等奖励项目,并制定具体惩戒的制度,如果劳动者违反惩戒制度,用人单位可对违纪劳动者行使“经济处罚”,“变罚为奖(不奖或少奖)”,通过减少其奖金收入促使其遵章守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