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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坚守——谈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辩护经历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案情介绍

2009年除夕,常德澧县发生一起命案,位于县城繁华地段的出租屋内,一女子被人割断喉咙,赤身裸体躺在血泊中。民警闻讯,随即介入对此展开调查。经附近居民辨认,该女子姓马,是一名性工作者,案发地就是她租住的房屋,常常会有陌生男子在此出入。侦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恶性杀人案件,而经排查,当晚在该女子出租内嫖宿的刘姓男子成了重点侦查对象。侦查机关对出租屋进行勘察、对被害人尸体进行检验,并对附近居民进行询问后,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系刘某某,并依法对其进行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认定刘某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包括:

1、刘某某的供述

2、犯罪现场的勘验笔录

3、现场提取的相关物品的检验报告

4、尸检报告(包括死者阴道内精液的DNA检测)

5、证人证言等(主要证明刘某某在案发时在犯罪现场出现过、案发时出租屋内出现争吵声音等)

6、刘某某指认犯罪现场及作案工具丢弃地的现场照片等。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辩护重点

我所律师受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二审辩护人。在认真分析本案一审判决,并仔细查阅全案案卷后发现,本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本案中,除刘某某的供述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害人马某系刘某某所杀的事实,即全案除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外没有其他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故意杀人的事实。同时,本案系故意杀人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杀人所使用的凶器以及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物(往往沾有被害人血迹)是证明杀人事实的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指认了丢弃凶器的地点,但凶器一直没有找到,而作案时所穿外衣,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因在外晾晒时丢失,而这两点均不符合常理。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就成为了认定本案事实的最关键、直接的证据。而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的形成是否合法就成了本案辩护的重点。

案件办理的过程

在确定了案件辩护重点后,我所律师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刘某某,在会见过程中,辩护人重点对其供述的形成是否合法进行了重点询问,向被告人询问侦查机关在对其进行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其供述是否处于自愿,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被告人在询问中称侦查机关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其供述均系自愿、真实的。根据这一情况,我所律师确定了辩护的思路,即在被告人供述系合法取得,无法排除的情况下,重点说明被告人供述对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作用,争取认定坦白,并力争从轻处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开庭过程中,我所律师对被告人供述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作用进行了深入阐述。本案中,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用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包括刘某某的供述、犯罪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的相关物品的检验报告、尸检报告(包括死者阴道内精液的DNA检测)、证人证言等(主要证明刘某某在案发时在犯罪现场出现过、案发时出租屋内出现争吵声音等)、刘某某指认犯罪现场及作案工具丢弃地的现场照片等。而上述证据中,能够证明刘某某杀人的直接证据仅有其供述,如单从其他证据来看,仅能证明刘某某于犯罪时间在犯罪地点出现过和刘某某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刘某某杀人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刘某某在到案后即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其供述是本案中认定其犯罪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对于认定本案事实起到关键作用。因而,刘某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坦白,且其坦白对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心得

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涉嫌犯罪、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充分实现,能够更为公正、公平、合法地得到审判。本案中,面对公众眼中“穷凶极恶”的“杀人犯”,辩护律师并没有对他有丝毫歧视,而是充分分析案件,特别是针对本案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其合法权益,让他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庭审完毕,我们踏上归长的路途,此时囚车也缓缓开出法院,而等待他的可能是通向天国的路。我把车窗打下,与他相视而对,他双手合十向我们致意,在他的眼里我没有看到绝望,而是释然。我想,他的举动是对我们辩护的认可,他的眼神是权利得到尊重后的释然。保障每一个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得到更为公正的审判是我们作为刑辩律师最后的坚守。

作者简介

法学学士,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功底,2012年开始进入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一直担任事务所主任兰力波律师助理。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案件二十余件,典型案例包括:戴某某信用卡诈骗罪案、彭某某贩卖毒品罪案、欧某盗窃罪案、黄某某非法拘禁罪案等。现担任长沙医学院、长沙市望城区望湘砂石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并负责或协助处理望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千龙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河谷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