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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卵是当世唯一的后悔药?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在现代这样一个流星赶月、事业与生育(繁衍后代)越来越难以兼容的所谓“奋斗年代”,“精英们”如何将其“精英元素”不断传承下去?真乃“煞费苦心”。继去年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被曝出“已悄悄冷冻9颗卵子以备将来不时之需”后,近期徐静蕾接受采访时也谈论到了冷冻卵子的话题,在她看来,冷冻起自己的卵子,就像找到了“世界上唯一的后悔药”。自此“冻卵生子”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其为何如此吸引眼球呢?其中究竟涉及哪些法律与现实问题?

冻卵,其为何物?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吗?

所谓冻卵,顾名思义就是冰冻的卵子。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条文并未对冷冻卵子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理论上,冻卵究竟应如何定性呢?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物?还是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呢?查阅《物权法》与民法理论中对物的定义,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具有以下特征:一、必须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即物的非人格性。二、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三、物须为人所能支配。四、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五、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据此,冻卵本是有体物,也存在于人身之外,也能为人所支配,人对其也具有财产性利益。故其具有“物”的基本特征,理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

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其虽不能单独被培育为人的生命,在符合人类生殖伦理的条件下的冻卵,将其纳入民法有关物的调整范畴,可以满足社会时代的需要,使民众的行为有法可依。

有了冻卵,又能怎样?在国内可以选择将其转化为受精卵吗?

为何冻卵?其初衷不就是想将自己优秀、健康之基因传承下去,以科技的手段解决事业与生育的兼容问题(在自己忙于事业时,无暇生育;在自己想生育,不能生育了或是基于其他原因无法受孕,因而选择在自己年轻貌美的时候将优质的基因给冰冻保存),个人认为是否冰冻卵子、何时冰冻卵子、以怎样的方式进行冰冻,这是完全个人的自由,其不应存在法律理论上的障碍。但对于将冷冻的卵子转化为受精卵,这是一项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依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然依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自精保存者基本条件”,除“合理的医疗要求”外,出于“生殖保险”目的,男性可以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由此可见,在这一领域,男女是有区别的。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就算冷冻了卵子,也不能将其转化为受精卵,实现不了其终极目的。这也许就是越来越多的女明星,特别是大龄的“白、富、美”们,在法律的“淹堵”之下,不得不选择到国外去冰冻卵子的原因之所在吧?

国内不能将其转化为受精卵那么国外呢?

既然在国内不能将冻卵转化为受精卵,海外是否可以呢?

个人认为:即使在国外有条件将其转化为受精卵,成功孕育了小孩,也会涉及母体的健康安全及昂贵的费用,另外伦理问题也是必须要面对的。若是将来孩子的身体出现问题,双方都选择不要小孩,其归属必然成为一个法律难题,各方“后患无穷”。

再者,在国外成功了孕育了小孩,其国籍与户籍怎么办?国内的法律既然不认可将冻卵转化为受精卵的行为,当然也不会轻易地让其获得国内的户籍。一旦得不到小孩出生地国的法律认可,其以后的社会地位相当的尴尬,会成为名副其实的“黑人”。

“冰冻卵子”的愿景多么的美好,在现有的法律体制框架下,疑似有路亦无路。原本冷冻卵子是一次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突破,能为很多大龄女性带来的褔音,然法律与舆论以男性可生育年龄段为标准,进而将女性相对较短的可生育年龄视为一种“限制”或“缺陷”,让世人误以为似乎只有冷冻卵子才是女性“唯一的后悔药”,将优秀的大龄女性的生育权利生生地逼进了一条没有出口的巷子。

本人强烈呼吁

只有正视并尊重男女在生育上的差异性,尊重现实需求,保障以大龄单身为主体的女性基于“生殖保险”目的而冷冻卵子以备将来之生育权利,才能真正为以冻卵为话题之生育权的相关热议和相关政策建议提供坚实的舆论基础、理性而公平的制度考量;才能为法律法规之不断完善奠定扎实地社会需求基础;才能将民众的一种非理性行为纳入法律的理性管理与调整范畴,让大众有法可依,真正体现法律的价值,实践以法治民的伟大构想。

作者简历

资深律师,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学院,进入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工作,现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公司事务部、投融资部、民商事务部、法律顾问事务部的核心成员。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以及民商事法律事务的处理,有着丰富的法律事务操作经验。从事律师执业以来,代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法律案件,为客户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并曾担任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法律帮助、保驾护航,以严谨、务实、诚信、正义的执业态度而获得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