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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刀不老,全靠“法来撩”

作者:纪浩      来源:本站     浏览:

在许多人眼中,退休意味着颐养天年,当然也有认为年龄不是借口,退休不是理由,要为社会发出夕阳的余热,要用工作丰富自己的余生。可是,退休是一个法律事实,会引起一系列法律适用的条整。稍不留神,“夕阳红”就会成为“冤无门”,用工单位则面临“笑不断”、“哭不停”的尴尬局面。

案情简介

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小学教师李某2007年被某民办实验学校聘为美术老师,月工资4000余元,其中“合同基础工资”为每月3000元,2008年续签了2009年至2011年5月的聘任合同,2011年2月,学校通知李某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故不再聘任。李某不服,来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支持,我所依法接受委托后,指派我为承办律师。最终该案校方败诉。

在收到该案时,首先考虑其与学校所签合同的性质,然后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违约所适用的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本案中的合同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同时《教师法》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依平等原则与老师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其主旨是侧重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手段、规范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切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为学校和教师,但因当事人诉求的性质仅限于学校与教师之间因聘任合同建立的劳务关系,不存在行政管理因素,故亦不适用《教师法》调整。

劳务是什么?劳务是随着资本主义后期停滞和自由劳动力形成而产生的一种极具灵活性的用工模式,但其短板是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所以国家对其适用的范围被限定在较少的情形中。但综观劳务产生与发展……不说了,劳务不是一篇文章能概括的。在单位与劳动者地位高度平等的情形下,劳动者所要履行的义务仅仅是提供符合签约时单位所要求的劳动。其余的不受单位管控,不存在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安排与被安排,其实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那么这时“本案中”,学校以李某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为由,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却未指出李某违反合同,没有提供约定的劳动。我们认为校方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采信上述观点,认定校方违约,判处校方支付李某违约金。校方不服,提出上诉,后维持原判。

而这只是退休后因工作出现纠纷之中很小的一方面,有些还涉及工作中受伤,工作中发明等等。总的来说,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诉讼进行解决。

不过是不是有看了这篇,就认为:如果是这样,那我只聘请退休人员,省了好多用工成本!!

事情绝不会这样简单,手里还有两个过了退休年龄却在工作中受伤导致用工单位面临巨额工伤赔偿的案件(没看错,是工伤)……

要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价值,运用法律规范单位和退休员工之间的关系,合理降低该类用工成本,请关注本微信并进行咨询。
作者简介


纪浩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务部律师,致力于国内、国际劳动法律的研究与劳动纠纷的处理,专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资权益的平衡与维护,以尊敬的态度维护每一位客户的权利,以谨慎的行为对待每一次法律的交锋,以竭诚的服务赢取每一条真诚的评价!

劳动法律事务部部简介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致力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管控,擅长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劳动合同设计、劳动关系谈判、劳动用工专项培训、劳动仲裁与诉讼代理,帮助企业规避劳动用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