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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再思考

作者:李高翔      来源:本站     浏览:


       新动态

       最高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明确予以拒绝。

究其原因: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然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实体裁判规则,以配偶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裁定不予追加,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法院认为: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并非对原被申请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原被申请人的配偶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申请执行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律师有话说:

       1、最高院此举法理何在?

       对于最高院的该裁定,本律师持相同观点,即执行程序中不得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第一

       追加违反“审执分离”原则。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属于实体问题,应由审判庭去确定。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其实质上就是要将案涉债务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种追加行为严重违反了审执相分离原则。

       第二

       追加应奉行“法定主义”原则。追加判决之外的其他人员为被执行人,这涉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必须限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之明文规定的情形,方能追加他人为被执行人。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不应超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之外“创设”法外法。

      第三

      在法律实务中,追加会导致懒惰行为。债权人本可在诉讼阶段主张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一并作为被告,但有的债权人为了减轻举证责任,避免败诉的风险,往往没有提出此类请求,却在执行阶段主张追加配偶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执行程序中,依照其请求,任意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无异于鼓励债权人的“偷懒”行为,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第四

       追加有“被连坐”执行之嫌疑。实务中,由于家庭内部分工的不同,一方对外负债,其配偶不一定知晓。我国的现行法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被追加配偶的诉讼权利保护制度严重缺位,一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极易导致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执行阶段未经判决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显然对配偶一方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都将产生极大影响。

       第五

       追加违反预见性规则。债权人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将配偶列为合同的相对方,同时在审理阶段也未将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应视为其没有期待配偶承当相应的还款责任,基于债权人事前的可预见性原则、合理期待规则和权利可自由处分原则,理当不支持其在期待范围之外的所谓“权利”

       2、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类似案件或情形今后将如何处理?一旦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何实现债权呢?

       查阅了各级法院的诸多判例及相关裁定、与时下经济的新形态,结合本律师及同行的多年实务经验,建议如下:

       1、借贷关系发生时:尽量将配偶列为借贷合同的相对方,同时在借款用途的表述中体现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该借贷之目的中包含为家庭共同生活之意,能够体现该借贷关系不是单纯地个人负债即可,具体的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

       2、在诉讼之前,可通过借贷补充协议、录音、证人证言、邮件、聊天记录等方式完善、固定相应的证据,将该借贷关系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并起诉。

       3、如果没有一并起诉,也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机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先行通过各种被法律认可的方式收集证据,另行提起诉讼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可。一旦经审理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

       忠告:

       法律是理性积累的经验,是经验检验的理性;律师的作用与价值就是运用理性的经验与经验检验的理性,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权利。机会对您与您的相对方都是均等的,专业的事情请咨询或聘请专业的人,否则追悔莫及!